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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基本原理概要
人身人格权是最低限度的权利或首要的权利,这是人作为一个自然机体和社会成员所不可缺少的,没有这项权利,人就不能成其为人,也就失去了人存在的标志。 主要包括:生命权 人身自由 人格尊严 住宅不受侵犯 通信自由 3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住宅权:又称住宅自由权,是指公民生活、居住、休息的场所不受非法侵入或搜查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39条) 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政治权利与自由 1、宗教信仰自由:公民有信仰或者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选择信仰某一教派的自由,有改变信仰的自由,也有参加或者不参加宗教仪式的自由。 宪法3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2、表达自由:公民通过口头、书面或印刷品等各种方式表达各种思想和见解的自由, 其中包括言论、出版、集会与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理解:“表达”自由 1)有表达的权利,也有不表达的权利 2)可以通过语言、文字、绘画、电影、网络、行为等方式进行表达。 3 单个人和群体都应当能够成为表达的主体。 “表达”自由 1)不受干扰的自由,是一种消极自由 2)并非绝对自由 3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选举权:依照法律规定享有选举代议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权利。 宪法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监督权:公民有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公务活动的权利。 1)批评建议权 2)申述权 3)控告检举权 4)取得赔偿权 宪法第41条 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社会经济文化权利 1、财产权: 公民享有的具有一定物质内容并直接体现为经济利益的权利,包括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 第十三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2、劳动权: 以获得劳动机会和获得劳动报酬为核心的一系列权利的总和。 第42条 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第43条 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第44条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 3、获得物质帮助权: 公民由于出现特殊情况 (年老、疾病、伤残、失业、生育、自然灾害等), 不能通过其他通过其他正当途径获得必要的物质 生活保障,享受社会福利的权利。 第45条,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4、受教育权: 公民享有在各类学校、各种教育机构或通过其他途径学习科学文化知识的权利。 义务主体: 国家 尊重的义务:不得对受教育权进行干涉 保护的义务:防止第三方对受教育权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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