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技工学校教育督导制度.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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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技工学校教育督导制度

重庆市技工院校教育督导评估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对技工院校的教育督导评估(以下简称督导评估)工作,促进技工学校教育质量的提高和技工学校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技工学校教育督导评估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技工院校教育督导评估工作应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督导评估,是指劳动行政部门的督导评估机构对下级劳动行政部门、各级各类技工院校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政策,执行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督促、指导各类技工院校遵循职教规律,深化职教改革,优化技工院校管理,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适应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对技工院校是否达到办学标准给予认定;引导社会、家长用正确的标准评价技工院校的办学水平,关心支持技工学校工作。 ?第四条:督导评估包括下列内容: (一)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情况; (二)执行国家办学标准、工作条例及管理制度情况; (三)基础设施、办学条件、教学管理和教学质量; (四)教师上岗资格、职业道德和相关待遇; ?(五)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情况; ?(六)对学生(员)进行职业指导和毕(结)业生就业服务情况: ?(七)承担劳动预备制培训、移民培训、再就业培训、转岗培训、农民工培训等情况; ?(八)国家、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交办的有关事宜。 第五条:省督导评估委员会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建,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能力建设处。 省级督导评估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督导评估实施方案; (二)对市内各级各类技工院校督导评估; (三)组织培训督导评估人员; (四)开展评估督导工作研究; (五)总结推广督导评估工作经验; (六)国家、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交办的有关工作事宜。 第六条:省级督导评估人员由市劳动行政部门聘任和颁发证书。 第七条:督导评估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技工教育事业; (二)熟悉国家有关职业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熟悉技工教育工作,具备一定的教学管理经验;全面了解技工院校的教学、实习、实验设备设施要求;熟悉掌握国家重点技工学校质量管理体系标准要求;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历)和高级职称(或高级职业资格); (四)具有十年以上从事技工教育工作经历; (五)身体健康。 第八条:督导评估机构可聘请企业的技师、高级技师参与督导评估。 第九条:督导评估分为综合督导评估和专项督导评估,督导评估机构根据劳动行政部门或上级督导机构的决定组织实施督导评估工作。 第十条:督导评估人员具有以下职权: (一)列席被督导评估单位的有关会议; (二)要求被督导评估单位提供有关文件并汇报工作; (三)对被督导评估单位进行现场调查; (四)到用人单位或有关部门听取意见。 第十一条:督导评估人员应对被督导评估单位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经督导评估机构确认后,被督导评估单位应采取改进措施。 第十二条:被督导评估单位或有关人员弄虚作假,不报实情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督导评估机构可以建议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督导评估人员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滥用职权的,视其情节由督导评估机构建议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督导评估机构可对督导评估结果进行公布。 第十五条:本则定自2007年4月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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