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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学]《旅游法规》教案
绪 论
本章主要介绍旅游管理法规调整的对象以及旅游法律关系的确立、保护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等。
一、旅游管理法规的调整对象
旅游管理法规是以旅游关系为调整对象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和。
在现代社会,旅游关系是指:旅游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
根据旅游法律关系主体的不同,旅游关系主要有以下几种:
1、旅游行政管理机关与旅游企业之间的关系:监督、指导、服务
2、旅游企业与旅游者之间的关系:相互依存
3、旅游企业之间的关系:相互依存
4.、旅游者与旅游行政管理机关之间的关系:管理、监督与服务
5、旅游行政管理机关之间的关系:领导与配合
6、其他旅游关系:与国外旅游法主体发生关系
二、旅游法律关系的构成
与其他法律关系一样,也由三个基本要素组成:主体、客体和内容构成。
(一)旅游法律关系的主体:参与者
是指旅游法律关系的参与者,是旅游法律权利的享有者和旅游法律义务的承担者。具体有以下四类:
1、旅游行政管理机关 2、旅游企业 3、旅游者 4、境外旅游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常驻机构
(二)旅游法律关系的客体:服务
是指旅游法律关系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客体是法律关系中的重要内容。如果没有客体,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就会落空。
一般来说,客体主要由物、行为和精神财富三部分组成。
1、旅游法律关系中的物:
物是旅游法律关系的普遍客体,从其形态来说,可以分为:旅游资源、旅游设施和旅游商品。
2、旅游法律关系中的行为:
是指主体的行为,它是旅游法律关系中的主要客体。可以分为作为和不作为。在旅游法律关系中,行为中的作为与否主要与服务有关。
3、和人身相联系的精神财富:
这里的人身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精神财富主要是指旅游法律关系主体所取得的智力成果。如:专利、旅游企业名称、标志、产品商标以及管理模式等非物质的内容,这些所有权的使用和转让都是有偿的。
(三)旅游法律关系的内容:权利与义务
是指旅游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权利是指主体一方能够作出或者是不作出一定行为,或要求他人相应作出或者是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和保障。
义务是指主体一方必须作出或者是不作出某种行为的约束。
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权利可以放弃,但是义务不得放弃和转让。
辨析:没有权利就没有义务,没有义务也就没有权利。对吗?
大权利大义务,小权利小义务。对吗?
三、旅游法律关系的确立与保护
(一)旅游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1、产生:旅游法律关系主体之间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形成。如:合同。
2、变更:旅游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和内容的改变。只要有一个改变,即视为关系变更。
3、消灭:旅游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完全终结。如:合同履约。
(二)旅游法律关系的保护和保护机构
保护:就是对侵犯旅游法律关系主体合法权利和不履行法定义务者追究法律责任。由于旅游法律部门属于第三层次的法律部门,它需要借助于许多的法律种类来保护,因此,保护的机构也是多层次的。
1、国际旅游行政管理机关
2、仲裁机构
3、司法机关
四、旅游管理法规的渊源
旅游管理法规的渊源是旅游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形式。它是指因调整旅游关系而产生的各种法律规范所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从目前我国的情况来看,旅游法规的渊源主要由以下五个部分组成:
1、宪法中有关旅游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2、综合性的旅游基本法:我国目前还没有正式颁布旅游基本法。
3、旅游部门单行法规:如:文物保护法、导游人员管理条例、旅行社管理条例、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旅游投诉暂行规定、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等。
4、旅游相关单行法规:如:出入境管理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航空法、铁路法等。
5、与旅游相关的国际条约和国际协定:WYO加入后,更受这些条约的约束。
五、旅游法律责任
旅游法律责任有两个方面的含义:
1.是实施了旅游管理法规禁止的行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2.是不履行旅游管理法规规定应作的行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能力
所谓的责任能力就是行为人对其行为有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责任能力分为法人责任能力和公民责任能力。
1.法人责任能力:一般随着法人的成立而产生,随着法人的撤销而消失。(辨析:和厂长更换的区别。)
2、公民的责任能力:一般根据年龄来确定,分为民事责任能力和刑事责任能力。
A.民事责任能力:
①公民年满18岁,为具有完全民事责任能力; ②16周岁-----18周岁的公民,依靠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生活来源的,可以视为具有完全民事责任能力; ③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不完全的民事责任能力。
B公民的刑事责任能力:
第一,必须是自然人;
第二,必须达到一定的年龄:
①已满16周岁,应负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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