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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X大学学校学院单位行政监察实施办法
XXXXXX行政监察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XXXXXX行政监察工作,维护行政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国家监察部、教育部监察局有关要求,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结合XXXXXX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XXXXXX行政监察工作必须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服从服务XXXXXX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紧紧围绕XXXXXX的中心工作,推进依法治校和民主管理,保障XXXXXX中心工作的顺利进行,促进XXXXXX持续健康发展。
第三条 行政监察工作是XXXXXX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遵循参与、监督、推动、保障的原则,充分发挥监察职能作用,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加强管理和监督,认真开展廉政监察、执法监察,积极开展效能监察。
第四条 XXXXXX行政监察对象:除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工作人员以外的全院全院履行行政职能的职工及聘任制职工。
第五条 XXXXXX行政监察工作在XXXXXX院长领导下进行。监察业务受省教育厅监察室直接指导,向省教育厅监察室请示报告工作。
第六条 XXXXXX监察审计室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XXXXXX的规章制度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其他行政部门、群众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七条 监察工作实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事前、事中监督、事后检查和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工作方式。
第八条 监察工作坚持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在适用行政纪律上人人平等。监察工作应当依靠群众,建立举报制度。师生员工及院外群众对XXXXXX监察对象的违法违纪和失职行为,有权向监察审计室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第二章 监察审计室与监察人员
第九条 XXXXXX监察(审计)室行使全院的监察工作职责。监察(审计)室与纪委办公室合署办公。
第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XXXXXX聘请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教代会等方面代表为特邀监察员。特邀监察员受监察审计室的委托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监察人员必须清正廉洁、忠于职守、秉公执纪、遵纪守法、保守秘密。
第十二条 监察人员必须熟悉监察业务,具备相应的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第十三条 监察审计室对监察人员履行职务和遵守纪律实行监督,监察人员应自觉接受师生员工的监督。
第十四条 监察人员办理的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监察审计室的职责
第十五条 监察审计室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检查监察对象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命令的情况;
(二) 监督检查监察对象贯彻执行上级及XXXXXX行政的决议、决定、规章制度的情况;
(三)监督检查监察对象在基建修缮、物资设备采购、财务收支、招生考试、人员招聘、职称评审、资产管理等重点岗位和重要环节的工作情况;
(四)监督检查监察对象在校务公开方面的情况;
(五)监督检查监察对象正确行使权力,遵纪守法,为政清廉,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的情况;
(六)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制定XXXXXX和本单位内部监督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 ;
(七)协助XXXXXX领导及有关部门对监察对象进行遵纪守法、履行职责、廉政高效的教育,宣传和表扬廉洁奉公的优秀干部,通报典型的违纪案件;参与学校对监察对象的考核、评议工作;
(八)受理对监察对象违反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受理监察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
(九)调查处理监察对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学校的决定、规章制度的行为;
(十)完成院长、上级监察机关和有关领导部门交办的其他监察任务。
第四章监察审计室的权限
第十六条 监察审计室具有检查权、调查权、监察建议权、监察决定权和行政处分建议权。
第十七条 监察审计室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监察的单位、部门和人员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二)要求被监察的单位、部门和人员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
(三)责令被监察的单位、部门和个人停止违反法律、法规和XXXXXX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十八条 监察审计室在调查相关案件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采取下列措施:
(一)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反法律、法规和XXXXXX规章制度行为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
(二)责令案件涉嫌单位、部门和涉嫌人员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
(三)经上级监察机关批准责令有违反法律、法规和XXXXXX规章制度行为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
(四)建议有关单位、部门暂停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XXXXXX规章制度行为嫌疑的人员的职务。
第十九条 监察审计室在办理重大违纪案件中,经院长同意,可以提请公安、检察、审计、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予以协助。
第二十条 监察审计室根据对案件的检查、调查结果,可以提出监察建议,或提出监察决定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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