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北部湾股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基础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规则.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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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北部湾股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基础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规则

广西北部湾股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基础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规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基础资产收益权流通转让,推动企业盘活基础 资产,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基础资产是指依法设立并存续,且经广西 北部湾股权交易所 (以下简称 “本所”)认可的股权、债权及 其他基础资产。 第三条 基础资产收益权转让是指转让人按照本所要求申请, 基础资产通过本所综合金融平台或本所认可的平台以非公开 方式面向合格投资者转让该基础资产收益权全部或部分权益 的业务。 第四条 本所接受基础资产收益权备案并不表明对产品的投 资风险及收益作出判断或保证。产品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 行承担。 第五条 基础资产收益权转让应遵循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 则,禁止暗箱操作、欺诈等违法行为。 第二章 产品备案申请 第六条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基础资产形成的收益权可申请在 本所备案转让。 (一) 股权、债权及衍生产品; (二) 本所认可的其他基础资产。 基础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中基础资产应当价值、权属清晰, 转让人对基础资产应有完整的所有权,未设立它项物权或有其他 可能影响资产权属及价值的情形。 第七条 基础资产收益权的持有人 (以下简称 “转让人”)在基 础资产收益权持有期间内到本所申请备案转让的,应当聘请产品 备案转让推荐人,可以聘请受托管理人。受托管理人作为投资者 指定的统一行动人,代表投资者利益行使 《受托管理协议》约定 的权利。受托管理人应为具有相应能力的机构,推荐人可以兼任 受托管理人。推荐人及受托管理人不得与转让人存在任何关联关 系或其他可能导致利益冲突的情形 (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本所优先接受本所挂牌企业或注册会员的备案转让 申请。原则上推荐人应当为本所会员。 第九条 推荐人应当遵循勤勉尽职、诚实守信的原则,对转让 人及基础资产进行尽职调查。对转让人的尽职调查应参照 《广 西北部湾股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私募债业务尽职调查指引 (试行)》进行,对基础资产的尽职调查应重点关注并详尽描 述该资产的价值、权属、担保等内容。同意推荐其备案转让的, 应出具推荐报告,并向本所报送产品推荐材料。 第十条 推荐人应向本所报送以下推荐材料: (一) 转让人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如有)、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 本、国税 (如有)、地税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公 司章程等基础材料复印件; (二) 由转让人出具的产品备案转让申请书及产品说明书; (三) 转让人股东会或董事会关于备案转让事项的决议 (如法 律法规或转让人公司章程需要的); (四) 资产备案转让须经相关监管部门事先批准的,应当提供 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如有);需经其他第三方同意或知 晓的,应当提供该第三方证明文件 (如债权类基础资产 中的债务人); (五) 转让人关于申请材料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 责任的承诺,及申请材料电子文件与书面文件保持一致 的声明文件; (六) 推荐人关于申请材料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 责任的承诺,及申请材料电子文件与书面文件保持一致 及同意推荐的声明文件; (七) 推荐人出具的推荐报告; (八) 产品推荐服务协议、承销协议(如有)、受托管理协议(如 有); (九) 产品涉及企业股权、债权的,应当提供标的所在企业的 最近一年经本所会计师事务所会员或经本所认可的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表; (十) 其他由推荐人或受托管理人对基础资产或转让人银行账 户进行监管的协议等能够确认产品到期时,有足够资金 偿还受让人的证明文件 (如有); (十一)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条 产品说明书应含以下内容: (一) 产品基本情况; (二) 信息披露的具体内容和方式; (三) 产品担保情况; (四) 产品风险因素及免责提示; (五) 转让人的声明和承诺; (六) 本所要求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 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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