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仓储液体化工品损失保险宁波.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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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仓储液体化工品损失保险宁波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仓储液体化工品损失保险(宁波地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仓储液体化工品损失保险(宁波地区)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投保人只有在投保了《财产基本险》或《财产综合险》或《财产一切险》(以下 简称为“主险”)后,方可投保《附加仓储液体化工品损失保险(宁波地区)》(以下简称为“附 加险”)。 第二条 本附加险与主险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为准;本附加险未尽之处,以主险为 准。 第三条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不明原因造成的被保险液体化工品下列损失,保险人按照 本附加险和主险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 被保险液体化工品的短少、渗漏; (二) 被保险液体化工品的玷污或变质损坏。 第五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抢救、避免或减少被保险液体化工品损失所发生 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除外责任 第六条 对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二) 属于被保险液体化工品正常损耗范围内的损失; (三) 由于被保险液体化工品所有人引起的损失; (四) 由于被保险液体化工品运输方引起的损失; (五) 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液体化工品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 损失; (六) 同一品种不同品质或批次的液体化工品因拼罐存储所造成的损失; (七) 因储罐、管道存在质量缺陷造成储存的液体化工品的损失; (八)被保险人依据合同或协议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合同或协议,被 保险人依法仍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在本款责任免除范围内; (九)保险单中载明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本附加险免赔额; (十) 其他不属于本附加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 / 3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仓储液体化工品损失保险(宁波地区) 保险金额、赔偿限额和免赔额 第七条 本附加险的保险金额按近二年月仓储平均余额和投保当年计划月仓储平均余额 协商确定。本附加险的各项赔偿限额由保险合同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八条 本附加险的免赔额由保险合同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被保险人义务 第九条 被保险液体化工品卸离原运输工具装至岸上储罐前,被保险人应取得下列检验 证书;否则,保险人对液体化工品因短少、渗漏、玷污或变质造成的损失不承担保险责任, 不负责赔偿。 (一) 岸上储罐在罐装液体化工品前,被保险人必须按有关操作规范要求进行清洁。 (二) 液体化工品卸离原运输工具前的数量、温度、湿度等必须由商品检验局或相同资 质的检验机构详细检验并出具证书。 (三) 液体化工品卸离原运输工具前,还须由商品检验局或相同资质的检验机构抽样化 验并出具合格证书,证明卸载时确无玷污、变质或品质不良。 第十条 被保险人应详细记录每一罐计量表的读数、变动及变动原因,并对保险人的查 验给予配合;否则,对于保险人无法查验的损失部分,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应遵守有关操作规程,聘用技术及技能合格的工人和技术人员。对 于因不具备要求资质的工人或技术人员的行为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应按照有关规范要求,对储罐、管道等存储设施定期做好检测、维 修和保养工作,使之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否则,对于因此而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 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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