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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地区家庭暴力防治与文化处遇教育部学生辅导资讯网
家庭暴力防治法令暨業務宣導 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 保護扶助組組長 郭彩榕 99.6.2 家庭暴力防治業務緣起 83年鄧如雯殺夫案驚動社會,民間婦女團體趁機推動立法 87年6月24日通過高鳳仙法官參考美國模範法典草擬之法案版本,制定亞洲第一部家庭暴力防治法 96年3月28日修正公布家庭暴力防治法 §1宗旨:為防治家庭暴力行為及保護被害人權益(刪除「促進家庭和諧」) §2定義: 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 家庭暴力罪:指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規定之犯罪。 §3家庭成員:包括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 配偶或前配偶。 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 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 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 §4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5:中央主管機關應辦事項。 §6:中央主管機關為加強推動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相關工作,得設置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基金。 §7: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設家庭暴力防治委員會。 §8:地方主管機關應辦事項。 §9:民事保護令(以下簡稱保護令)分為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 §10:保護令之聲請、撤銷、變更、延長及抗告,均免徵裁判費,並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3第4項規定(郵電送達費及相關人員交通費等不另徵收 )。 §11:保護令之聲請,由被害人之住居所地、相對人之住居所地或家庭暴力發生地之法院管轄 。 §12:保護令聲請方式。 §13:法官審理保護令案件之隔別訊問,必要時得在法庭外為之,或採取雙向視訊方式;被害人得於審理時,聲請其親屬或個案輔導之社工人員、心理師陪同被害人在場,並得陳述意見。 §14:保護令聲請款項。增列加害人處遇計畫裁定前之鑑定制度。 §15:保護令效期 。 §16:保護令核發程序。 §17:遷出令不因被害人同意相對人不遷出或不遠離而失其效力。 §18:保護令除緊急保護令外,應於核發後二十四小時內發送當事人、被害人、警察機關及直轄巿、縣(巿)主管機關。 §19: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所在地地方法院自行或委託民間團體設置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所,法院應提供場所、必要之軟硬體設備及其他相關協助。但離島法院有礙難情形者,不在此限。 §20:保護令抗告及程序。 民事保護令 三種保護令之比較 保護令核發內容 通常保護令得核發內容(§14): 禁制令(第一、二款) 遷出令及禁止處分令(第三款) 遠離令(第四款) 交付財物令(第五款) 定暫時監護權、交付子女(第六款) 定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方式(第七款) 給付令(第八、九、十一款) 定加害人處遇計畫(第十款) 禁止加害人查閱資訊(第十二款) 其他保護令(第十三款) 緊急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得核發款項: 1-6、12、13 違反保護令之規定 違反法院下列裁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61): 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遷出住居所。 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保護令不是萬靈丹 保護令的作用: 以法官的裁定規範當事人必須遵守之規定,可向相關機關聲(申)請執行。 倘違反禁制令、遷出遠離令、處遇計畫令者,即為違反保護令罪,需負刑責。 可作為日後相關訴訟之佐證資料。 保護令的限制 只是一張紙,只能對遵守規定的人產生效果。 對彼此關係的和諧與修補無正向效果。 聲請保護令之時,亦是最危險的時候。 §21-§28釐清保護令各款內容執行機關與相關執行規定 §21保護令執行: 為減輕被害人之經濟負擔,並能迅速執行,明定不動產之禁止使用、收益或處分行為及金錢給付之保護令,得為強制執行名義,由被害人依強制執行法聲請法院強制執行,並暫免徵收執行費。 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設處所為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及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其所屬人員監督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保護令,由相對人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執行。 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之保護令,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執行之。 禁止查閱相關資訊之保護令,由被害人向相關機關申請執行(戶政事務所、學校、國稅局)。 其他保護令之執行,由警察機關為之。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執行,必要時得請求警察機關協助之。 §22-§24:警察機關執行保護令事宜(§24後段由法院執行)。 §23:參酌強制執行法相關規定,增訂警察機關得協助被害人直接取交生活必需品之相關證照及書據、印章等;取交無著時,被害人並得向相關主管機關申請變更、註銷或補行發給;其屬相對人所有而為行政機關製發者,被害人得請求原核發機關發給保護令有效期間之代用憑證。 §24:子女暫時監護權之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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