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责任保险.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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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责任保险

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公务出差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附加旅行文件重置保险条款 附加保险条款订立 本附加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条款”)须附加于保险人公务出差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条款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境外公务出差期间,因旅行文件遗失、被偷盗、抢劫所造成的下列损失,保险人按其合理且必须的实际支出费用在本附加条款相应的保险金额限额内负赔偿责任: 重置该旅行文件所需费用; 因上述文件遗失,致使被保险人逾期停留在境外所发生的住宿费用(限酒店标准间)和额外公共交通工具交通费用。 每次事故的免赔额以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上所载的免赔额为限,保险人对小于免赔额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免除 一、任何下列损失,或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旅行文件重置或任何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行为、隐瞒、欺诈行为、或非法行为;; 一、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不同被保险人的附加旅行文件重置保险金额可以不同。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二、保险费依据保险金额与保险费率计收,并于保险单上或保险凭证上载明。投保人应于投保时一次性缴清保险费。 三、续保时,若保险人调整费率,或投保人数发生变化,则本附加条款将根据续保生效当时的费率和实际人数重新计算保险费。 受益人指定和变更 本附加条款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被保险人义务 一、被保险人应妥善照管旅行文件。 二、若遗失、被偷盗抢劫的惟护照、签证及本次公务出差的其他出入境所必备的文件,被保险人需于保险事故发生二十四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所在国使、领馆或外交部授权的其他机构或有关政府机构报案并领取其出具的保险事故证明。 三、若遗失、被偷盗抢劫的为其他旅行文件,被保险人需与保险事故发生二十四小时内向保险事故发生地海关、警方或其他有关部门报案并领取其出具的保险事故证明。 保险金申请 一、由被保险人作为索赔申请人填写索赔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通过投保人向保险人索赔: 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副本; 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被保险人是投保人单位职员的证明; 被保险人向保险事故发生地报案并出具的保险事故证明文件的正本及其他证明文件; 旅行文件重置所有支出的清单及发票原件 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所有本附加条款的损失计算和保险金支付在涉及外国货币时,均折合人民币计算,并以人民币赔偿。有关汇率以保险事故发生日的中国银行挂牌外汇兑换价为准。 三、若被保险人的损失可从其他途径或其他保险单给付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先向对方请求给付或者赔偿。保险人可根据有关单位或保险单承保公司出具的相关单证或给付保险金证明,在本附加条款的保险金额限额内仅承担被保险人除前述赔偿额之外剩余部分的赔偿责任。 附加条款效力终止 本附加条款所附属的主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条款效力即行终止。主合同无无 名词解释 旅行文件: 指护照、签证及其他出入境所必备之文件,身份证,旅行交通工具票据包括机票、各种车(船)票、信用卡,但不包括旅行支票、其他有价证券及现金。 公共交通工具: 指领有当地政府主管部门依法颁发的公共交通营运执照,以收费方式合法载客的下列交通工具: 公共汽车、长途汽车 、出租车、渡船、气垫船、水翼船、轮船、火车、有轨电车、轨道列车(包括地铁、轻轨及磁悬浮列车); 经营固定航班的航空公司经营的来往商业客运机场的定翼飞机; 航空公司所经营的且往来商业客运机场之间或有营运执照的直升机站之间营运的直升飞机; 按固定路线和时间表营运的固定机场客车。 若上述所列的各种公共交通工具用于非公共交通工具的目的和用途,均不符合本附加条款中“公共交通工具”的定义。另政府、企业及私人包机亦不在公共交通工具定义之内。 本附加条款的未解释名词,以本附加条款所附属的主合同条款中的名词解释 本附加条款的未约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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