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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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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和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甘肃省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城区城市居民最低收入家庭和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符合市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家庭,且被民政部门确认享受低保的,可以申请廉租住房。
第四条 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和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最低收入家庭每户只能租住一处廉租住房。
最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收入低于政府规定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领取政府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家庭。
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家庭收入低于政府规定的城镇居民生活保障线标准,且家庭人口多,住房困难的家庭。
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向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无房或住房困难家庭提供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普通住房。
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按规定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采取先租后补的方式进行补贴。
租金核减,是指按照市政府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申请对象给予租金减免。
实物配租,是指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第五条 本市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确定为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低于10平方米。
第六条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暂按现行公房租金标准的65%计算,逐步与国家规定接轨。单位面积租赁住房补贴,按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执行,暂确定为每月4元/平方米。
第七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合作城区廉租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各街道办事处、财政、民政、国土资源、建设、规划、发改、物价、劳动、公安、税务等部门及社区居委会、企事业各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廉租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保障资金和住房的筹集管理
第八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按下列方式筹集:
(一)市财政在年度预算内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二)市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三)社会捐赠的资金;
(四)提取土地收益金的5%用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五)通过其它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九条 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资金实行财政专户,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廉租住房的购建、维修和物业管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条 廉租住房资金的使用,包括兴建、购置廉租住房、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以及廉租住房维修、物业管理所需资金等,由市房管局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的主要来源:
(一)腾空的直管公房,符合廉租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的,可用于廉租住房安排;
(二)政府出资建设的廉租住房;
(三)政府出资购买的普通住房;
(四)社会捐赠的住房;
(五)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以收购现有旧住房为主,限制集中兴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住房主要面向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第十二条 廉租住房的建设计划每年初由市房管局提出意见,经与市城建局、规划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等部门会审后,上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方面给予政策优惠;购买旧住房作为廉租住房和租金收入,税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税款的减、免。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审计局要对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使用进行定期的审计、监督。
第十五条 市房管局每季度向市财政局报送住房保障资金发放报表,每年四季度报告全年保障资金使用情况及下年度住房保障资金的预算方案。
第三章 申请条件及保障标准
第十六条 申请廉租住房,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市城市常住户口,且家庭成员至少有一人具有本市城镇户口5年以上,其他成员户口迁入满1年以上,并与家庭成员一起实际居住的;
(二)每一个家庭成员在本市均没有享有所有权的住房或虽有住房但人均使用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的家庭;
(三)家庭收入低于市政府当年确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且连续享受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6个月以上的。
第十七条 廉租住房的保障标准
(一)租赁住房补贴:被保障对象属无房户的,按人均保障面积10平方米、每平方米每月补助4元的标准向其提供租赁住房补贴;有住房但未达标的按现住房面积与10平方米的差额补助。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取整数,小数不计。住户租房金额低于补贴的,按实际租金支付。每户最低补贴金额不少于40元,少于40元的按40元给予补助。
(二)租金核减: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保障对象,其现住房转换为廉租住房,按照人均保障面积标准,10平方米内的住房面积由公房租金减免为廉租房租金,由原房屋产权单位负责落实。不足10平方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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