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中外合作资产管理公司对不良债权处置的定价问题(作者单位:东富资产管理公司陈文昌).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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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中外合作资产管理公司对不良债权处置的定价问题(作者单位:东富资产管理公司陈文昌)

谈谈中外合作资产管理公司对不良债权处置的定价问题 陈文昌 近些年来,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引进外资,以中外合作的形式组建资产管理公司,共同处置从银行收购的不良资产。中外合作模式主要是外方以现金货币出资,中方以不良资产作价出资,按不同的出资比例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由于不同的经济环境、法律制度、市场发育程度、处置经验等因素,在不良资产组包过程,中、外方均按照自己的一套评估方法与体系,分别对重点抽样债权资产(甚至是分户债权资产)有一个债权评估价值。这两套不同的评估体系产生的不同评估结果,不可避免地会直接影响到今后不良债权的处置工作,甚至产生较大的“摩擦”成本。本文主要从资产处置实务的角度,考评不良债权定价方法的特性,结合我国当前处置市场环境、法律环境、合作公司合营期限较短等因素,试图找到一套既能基本满足中方对国有资产的监管要求,又能符合外方强调的“合规文化”与风险控制,操作上更为简便易行,体现效率,为中外双方接受的定价机制与操作程序。 不良债权的定价方法特性 纵观不良债权定价方法,主要有以下三种模式: 1、市价法。是指在比较发达的市场经济环境的国家与地区,参与债权交易的主体较为充分,债权市场较为活跃,法制环境比较健全,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开处置的方式即可实现不良债权价值的市场价值的交易法,简称市价法。这种定价方法,主要适应于美、欧等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与地区。最大缺陷是,在市场不太发达、法制环境不太完善的情况下,市场很难起到发现价值的功能。 2、评估法。是指依据不同债权资产类型,采取综合评价法、清算比例法等方法,通过分析债务人自身价值以及对债权资产的保障程度来计算债权资产的潜在价值。综合评价法,即通过综合评价债务人财务及非财务状况,进行综合打分,根据得分情况确认债权资产损失率及价值保留率的方法。清偿比例法,即通过计算债务人可供清偿一般债务的资产占一般债权人债权总额的比例,确认一般债权资产价值的方法。 评估法在我国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应用广泛,甚至是作为资产定价的主要依据。但由于评估过程中,财务资料不全,资产负债信息不对称,打分参数难以确定,加上不良资产“瑕疵”对其权利影响的不确定性等因素,评估法对不良债权定价也有难以弥补的致命伤。 3、谈判法。是指在不良债权处置实践中,处置人员凭借自身的专业知识与处置经验,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对债务人、保证人的偿债能力作出判断,通过双方的谈判方式最后达成交易的一种定价方式。这种定价方式随意性大,不同的人自身的专业能力与处置经验不同,谈判的方式、能力迥异,且受债务人的偿债能力、信用观念等因素影响,因而谈判法定价主观性强,备受监管机关的质疑。但谈判过程,是债权人与债务人直接面对面讨价还价的过程,谈判结果是对立双方妥协的结果,由谈判而达成的重组协议,易于双方履行,因而又是资产处置实践中最实用的定价方法之一。 二、当前不良债权的市场环境、法律环境对不良债权定价的考评 影响不良债权定价,除债务人财务状况、偿债能力等内在因素外,不良债权的市场环境、法律环境等外在因素也不容小视。1、市场环境。主要包括经济环境及政策环境。 (1)经济环境。债权资产内在价值受到更多的经济利益主体与社会现实矛盾的制约。不良债权的处置问题,归根到底,体现了中央与地方的经济矛盾。从经济利益上看,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回收的资产,全部上缴国库,对地方经济没有任何好处,起到的是一个“抽血”效果。在地方财政捉襟见肘的地区,由于现有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及保障能力不足,处置国有企业不良债权的同时,地方政府还面临安置国企职工,解决体制转换遗留问题,资产公司与地方政府矛盾充分显现。 (2)政策环境。债权资产价值同样受到国家产业政策、财政金融政策、国内产权和资本市场发育程度以及国际国内经济形势的影响。现阶段的不良资产处置政策,特别强调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原则。 对国有企业债权的处置中,中外合作组成的资产管理公司在这种市场环境中,在与地方政府的博弈中处于明显的劣势地位。 2、法律环境。法律环境对债权价值的影响体现在三个方面:(1)法律环境整体状况直接左右着信用环境的整体状况,影响着债务人的还款意愿。(2)现有法律对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保障程度直接决定了债权实现的可能性,执法力度的不确定性导致债权实现程度的不确定性,影响到债权人的权利,也影响到实现债权方式的选择,信用及保证类债权尤其如此。(3)法律体系的完整与否,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投资者对债权资产的投资信心和热情,决定了债权资产交易市场容量及市场操作性的大小。 尽管目前几年,国家对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债权出台了一系列的司法解释,但就司法而言,大量的不良债权执法案件处于执行程序终结阶段,变更执行主体、恢复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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