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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律师业的运作管理及其思考

香港律师业的运作管理及其思考 □ 陈志新 律师制度是伴随着社会法制的健全完善而发展起来的,发达的律师业是一个国家或者地区司法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长期以来,香港政府致力于建立比较系统和完善的法律体系,而律师业则成为维护香港法治社会的重要支柱之一。香港从1858年颁布第一部律师业管理法律《法律执业者条例》开始至今,逐步建立了一套功能比较完善、制度比较严密和科学的律师业管理体系,从而使律师业发展成为分工细密、职责分明、自律性强、适应社会需要的高尚行业,律师队伍不断发展壮大,使香港成为律师人数占总人口比例最高的地区之一。律师在政治、经济和文化、个人生活等各个领域中,为社会各界人士和企业、团体及政府提供大量的法律服务和有效的法律保障。可以说,律师业务已渗透到香港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并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 一、香港的律师和律师组织 (一)律师及其执业资格 1.律师及其分类 律师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者,其职责是受聘于当事人,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香港同目前的英联邦各国及其他前英国殖民地一样,在律师的分类、律师资格的取得方面,基本上因袭了英国本土律师制度的传统。在香港,律师分为“律师”(Solicitor,即“事务律师”,俗称“小律师”)、“大律师”(Barrister 即“诉讼律师”或称“出庭律师”、“状师”,俗称“大状”)。大律师从业满10~20年之后,如有良好业绩,表现卓越,深受同行推崇,根据本人申请和大法官提名,可获英王授予“御用大律师”的称号,即英国皇家律师(King or Queens Counsel),是一种崇高荣誉和声望的标志。香港回归中国之后,这种带有殖民地印记的称号将不再使用。“律师”和“大律师”(含“御用大律师”)只是一种工作性质上的分工,而没有职级高低和从属的关系。 此外,香港律师还可以根据任职机构的不同性质,分为“政府律师”(即政府机构的律师)和“私人律师”(私人律师行律师)。根据从事法律执业的不同司法管辖区,分为“香港律师”和“外国律师”。所谓“外国律师”,是指经香港律师会注册,有权在香港从事外国司法管辖区的法律执业和法律咨询业务,但并非持有香港律师、大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士。 2.取得律师资格和执业资格的途径 根据香港有关法律规定,成为认可执业律师主要有三大途径: (1)循本港途径。必须是英联邦居民或在港居住满7年以上的居民,且必须取得“指定大学”所颁法律学位、经过一定的实习期。此外,持有香港大学承认的外国大学法学士学位的人,修完香港大学第四年的高级文凭课程,经过香港取得执业资格的相同程序,亦可成为执业律师或大律师。 (2)循海外途径。在普通法及非普通法司法管辖区域内取得合法资格的外国律师,如果符合在港居留资格及有关教育认可资格和执业经验,或在律师界享有良好的信誉,希望在香港执业的,可以提出申请,并出示其已在当地被接纳为律师且未被除名或中断执业的证明文件,经考试合格(或全部或部分免试)者,可分别申请成为执业律师或大律师。在香港大学、香港城市大学和香港理工学院担任讲授法律深造文凭课程的专职讲师至少一年,而且本人又适宜当律师的,提出申请后按程序可以被接纳为事务律师。 (3)循大律师和事务律师的互相转任途径。凡在香港执业超过五年的大律师,经批准可转任事务律师;凡是担任过事务律师、或在政府及公营机构中担任过法律官员三年以上的事务律师,经批准后可转任大律师。 3.外国律师的资格认许和注册 香港的法律释义把香港以外的司法管辖区称为“外国司法管辖区”;把有权从事某个外国司法管辖区的法律执业的律师称为“海外律师”;把经香港律师会批准注册的合资格从事外国法律执业但没有香港律师执业证书的律师或大律师称为“外国律师”。凡是希望来港从事某外国司法管辖区的法律执业而作为申请人的海外律师,其学历、年资如果符合香港法律规定的条件,经本人申请并通过香港律师会考试,其“海外律师”的资格获得认许。其在香港律师会进行“外国律师”注册后,可以在香港作为“外国律师”从事该外国司法管辖区的法律执业。 (二)律师的执业机构 香港的律师执业机构主要是律师行(亦称律师楼、大律师事务所、外国律师行和联营组织等)。 1.律师行 律师行是事务律师从事律师业务的组织。根据现时《香港公司法》的规定,律师行不能采用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注册登记,而只能以独营或者合伙的组织形式执业。根据香港《合伙条例》的规定,一般的合伙组织都是由合伙人2人或以上,不超过20人组成的,但律师行等专业行业的合伙人数可以超过20人。 2.大律师事务所 大律师事务所是大律师从事律师业务的组织。按规定,大律师必须自设大律师事务所,独立进行工作,不允许合伙经营,亦不允许雇用或受雇于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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