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清华大学组织规程.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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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立清华大学组织规程

1 国立清华大学组织规程(96.08.01 生效)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三月七日教育部台高(二)字第0九四00二五七三九号函核定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二日教育部台高(二)字第0九四00九八二五六号函核定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八月二十四日教育部台高(二)字第0九四0一一一二四一号函核定附錄一、二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九日教育部台高(二)字第0九四0一六七三六五号函核定附錄一 中华民国九十五年一月二十六日考试院考授铨法三字第0九五二五八六七0七号函修正核备 中华民国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七日教育部台高(二)字第0九五00五七五0七号函核定 中华民国九十五年七月三十一日教育部台高(二)字第0九五0一0五二六八号函核定 中华民国九十五年八月十四日教育部台高(二)字第0九五0一一八五七四号函核定 中华民国九十六年一月二日教育部台高(二)字第0九五0一九八八六九号函核定 中华民国九十六年三月十五日教育部台高(二)字第0九六00一七八九八号函核定 中华民国九十六年六月五日教育部台高(二)字第0九六00七二0二三号函核定 中华民国九十六年七月十日教育部台高(二)字第0九六0一00二三二号函核定 中华民国九十六年七月十六日教育部台高(二)字第0九六0一一一一四七号函核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规程依大学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订定之,为本大学组织及运作之依据。 第二条 本大学定名为国立清华大学。 第三条 本大学以培养学术与品德兼备之人才及促进文化发展与国家建设为宗旨,以自强不息, 厚德载物为校训。在尊重学术自由之原则下,从事教学、研究,兼顾社会服务。本大学在法 律规定范围内享有自治权。 第二章 组织及会议 第四条 本大学置校长一人,综理校务,负校务发展之责,对外代表本大学。 第五条 本大学置副校长一至三人,襄助校长推动校务。 第六条 本大学设下列一级行政单位: 一、教务处:置教务长一人,掌理教务事宜。 二、学生事务处(简称学务处):置学生事务长(简称学务长)一人,掌理学生事务、 学生辅导相关事宜。 三、总务处:置总务长一人,掌理总务事宜。 四、研究发展处(简称研发处):置研发长一人,掌理学术研究发展事宜。 五、秘书处:置主任秘书一人,办理秘书、公关、管考、校友聯络、校务基金筹募,及 协调国际学术交流、校务发展规划等业务。 六、图书馆:置馆长一人,掌理教学研究资料搜集及提供信息服务。 七、计算器与通讯中心(简称计通中心):置主任一人,掌理全校教学、研究及行政之 计算器与电子通讯支持相关业务。 八、人事室:置主任一人,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其分组及人员之设置依有关规定办 理,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校员额内派充之。 九、会计室:置会计主任一人,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其分组及人员之设置 依有关规定办理,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校员额内派充之。 前项各单位分组(分馆)办事者,或因教学、研究、辅导、推广之需,下设教学、研究中 心或其它单位者,各组、中心、单位各置组长或主任一人。 各一级行政单位符合教育部所定达一定规模、业务繁重之认定基准者,得置副主管一 人,以辅佐主管推动业务。 各单位之组织架构,見本规程附錄「国立清华大学组织架构表」。 各一级行政单位及其下设单位得视需要置职员若干人。 第七条 本大学设下列一级教学单位: 一、 理学院 2 二、 工学院 三、 原子科学院 四、 人文社会学院 五、 生命科学院 六、 电机信息学院 七、 科技管理学院 八、 共同教育委员会 各学院下设学系、研究所,并得设跨系、所、院之学位学程;各学系、研究所、学位学 程得分组教学;共同教育委员会(简称共教会)下设教学及其它相关单位。其名称、组织架 构,見本规程附錄「国立清华大学组织架构表」。 各学院置院长一人,综理院务。 共教会置主任委员一人,综理共同教育业务。 各学系置主任一人,办理系务。 各研究所置所长一人,办理所务。 各学位学程得置主任一人,办理学位学程事务。 共教会下设单位各置主任一人,办理单位事务。 各学院得置副院长一人;学生人數三百人以上或设有硕士及博士班之学系,得置副主任 一人。 各一级教学单位及其下设单位得视需要置职员若干人。 第八条 (删除) 第九条 本大学设校务会议,议决校务重大事项,由校长、副校长、教务长、学务长、总务长、 研发长、主任秘书、共教会主任委员、各学院院长、教师代表、研究人员代表一人、职员代 表四人、其它有关人员代表一人及学生代表组成。其中经选举产生之教师代表人數,以专任 教师人數之十分之ㄧ为准,且不得少于全体会议成员之二分之一。 校务会议由校长召开并主持之,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经校务会议应出席人员五分之一 以上请求召开臨时校务会议时,校长应于十五日内召开之。 校长应于每学年度第一次校务会议前向校务会议提出书面校务年度报告。 第十条 校务会议之教师代表由各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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