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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法制培训.ppt
地税法制培训课件 王玉修 我国税收立法简介 根据我国《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以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我国的税收立法体制是: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立法权,制定税收法律。 在国家税收中,凡是基本的、全局性的问题,例如:税收法律关系中征纳双方权利与义务的确定、税种的设置、税目、税率的确定等,都 我国税收立法简介 需要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务会以税收法律的形式制定实施,其他任何机关都没有制定税收法律的权力。在现行税法中,如《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管法》都是税收法律。在税收法律法律体系中,税收法律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务委会授权立法。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需要授权国务院制定某些具有法律效力的暂行规定或条例,具有 我国税收立法简介 法律的性质和地位,它的法律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如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等暂行条例。 3、国务院制定的税收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作为一种法律形式,在法律体系中低于法律,高于地方法规、部门规章、地方规章。如国务院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征管法实施细则》等,都是税收行政法规。 我国税收立法简介 4、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会制定的税收地方性法规。 我国在税收立法上坚持“统一税法”的原则,因此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税收地方法规要严格按照税收法律的授权行事。 目前,除海南省、民族自治地区可以制定有关税收的地方性法规外,其他省市一般都无权自定税收地方性法规。 我国税收立法简介 5、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的税收部门规章。 有权制定税收部门规章的税务主管机关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及海关总署。税收部门规章不得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例如,财政部颁发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就属于税收部门规章。 我国税收立法简介 6、地方政府制定的税收地方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法律、法规明确授权的前提下,可以制定税收规章。例如,国务院发布实施的城建税、车船税、房产税等地方性税种暂行条例,都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各相关权利机关根据国家立法体制规定,所制定的一系列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构成了我国的税收法律体系。 我国税收立法简介 由于制定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机关不同,其法律级次不同,因此其法律效力也不同。在执法过程中对法律效力的判断:一是层次高的法律优先于层次低的法律;二是同一层次的法律中,特别法优于普通法;三是国际法优于国内法;四是实体法从旧,程序法从新。 税收规范性文件 一、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概念及理解 税收规范性文件,是指县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制定并公布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行政相对人(以下简称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在本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反复适用的文件。 税收规范性文件 理解要注意几点: 1、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部门规章,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税收规范性文件。 2、制定的主体必须是县以上(含本级)各级税务机关。县以下税务机关及各级税务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直属机构和临时性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 3、必须依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作出。 税务机关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税务机关规范性文件的授权。没有授权不得制定。 税收规范性文件 没有授权又确需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提请上一级税务机关制定。 税收规范性文件必须依法定程序作出,未经法定程序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不具有执行力,纳税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可以不予执行。 4、税收规范性文件必须涉及税务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对象是税务机关与税务行政相对人这一外部行政法律关系。 税务系统和税务机关内部人、财、物等的管理规定,不是税收规范性文件 税收规范性文件 5、注意区分税务部门规章与税收规范性文件。 税务部门规章使用“国家税务总局令”的文种和文号。除总局外,省以下税务机关无权制定规章。部门规章可以设定警告和罚款,规范性文件不可以设定警告和罚款。 税收规范性文件 二、税收规范性文件不得涉足的“禁区” 税收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税收开征、停征、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事项,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其他不得由税收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经国务院批准的设定减税、免税等事项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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