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职权目录.docVIP

南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职权目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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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职权目录 报送单位:南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序号 项目类别 所属单位 类别 1 申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许可 2 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经营备案证明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确认 3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行政处罚。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 4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安全生产法规定保证下列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人,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给予行政处罚。(一)未按规定缴存和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二)未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三)国家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 5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安全生产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人,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行政处罚。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 6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给予行政处罚。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 7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行政处罚。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 8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四)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五)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给予行政处罚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 9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二)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三)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四)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五)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六)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七)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的(八)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九)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给予行政处罚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 10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给予行政处罚。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 11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三)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给予行政处罚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 12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给予行政处罚。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 13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给予行政处罚。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 14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给予行政处罚。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 15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给予行政处罚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 16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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