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论文答辩会会议记录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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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论文答辩会会议记录稿

我国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实证分析  PAGE \* MERGEFORMAT 6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学位论文答辩会记录封面 博士( ) 法学 院 法律硕士 专业 申请学位类别:硕士(√) 答辩者姓名薛豪指导教师姓名史彤彪学位论文 题 目我国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实证分析论 文 评 阅 人杨晓青 王振东时 间 地 点2011年5月13日下午2时至6时 明德法学楼912会议室主 持 人 (答辩委员会主席)杨晓青出 席 人 (答辩委员会成员)杨晓青 曹磊 叶传星 张龑缺 席 人 (答辩委员会成员)列 席 人 (邀请的专家和有关单位人员)答辩委员会主席 (签字)记 录 员 (签字) 记录共 页 中国人民大学学位论文答辩会 会议记录 时 间:2011年5月13日下午2时至6时 地 点:“明德法学楼”912会议室 会议主席:杨晓青 出席委员:杨晓青、曹磊、叶传星、张龑 答 辩 人:薛豪 会议秘书:(会议纪录)潘培伟 1主席宣布答辩开始 杨晓青主席(以下简称“主席”):今日在此举行2010~2011学年第2学期法理教研室硕士学位论文答辩会,答辩委员会由杨晓青教授、曹磊副教授、叶传星副教授、张龑博士(讲师)等4位委员组成和出席,并由我来担任会议主席。 主席:现在开始法律硕士研究生薛豪的学位论文答辩会。 2会议秘书介绍情况 主席:请会议秘书介绍答辩人薛豪的情况。 会议秘书(以下简称“秘书”):首先介绍答辩人薛豪(学号2007102834)的情况,该生共修83学分,总学分绩261.3,平均学分绩3.15,其中必修课共47学分,选修课共36学分;经法学院及研究生院审核,已完成2007级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课程设置和学分要求,并于2011年4月21日提出学位论文“我国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实证分析”的答辩申请,指导教师史彤彪教授同意推荐答辩(参见“个人培养计划及其执行情况表”、“成绩单”与“答辩申请书”);学位论文亦经杨晓青教授和王振东副教授评阅,已达评阅分数必须在70分以上的要求(参见“论文评阅书及评分表”),符合答辩资格。 主席:谢谢会议秘书的介绍。 3答辩人介绍论文 主席:下面进行学位论文答辩人简要介绍论文主要内容,请答辩人着重阐述论文的主要观点和创新之处,以及其他需要补充说明的问题,对于论文的介绍以不超过5分钟为原则。 答辩人薛豪(以下简称“薛豪”):好的,谢谢主席及各位答辩委员。提出申请答辩的论文题目是“我国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实证分析”,论文所要研究的就是裁判不得拒绝。在论文绪论中,一开始引用了一句拉丁“法谚”:“裁判既不得拒绝,亦不得迟延。”说的是人民有即时寻求司法救济、行使诉讼的权利,法院不得任意拒绝为其争议、争端进行裁判。然而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条、第108条和第111条抽象而概括的条文规定,使得司法实践中存在操作空间,产生许多符合起诉条件却被人民法院拒绝受案的情形,这是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的一种矛盾。论文尝试以民事诉权的视角,研究应当由宪法来保护诉权的观点,做了文献综述、国内外诉权立法规范和民事诉讼法规定之起诉要件的分析,探讨“人民法院非受案范围”,认为需要健全民事诉讼救济制度,发挥司法解决纠纷功能。论文的研究创新之处在于“反面立说”,以不予受理的情形为研究对象,直接讨论“人民法院非受案范围”,对民事诉讼法学做了一些理论梳理的工作,更是对于民事诉讼不予受理的学术命题,做了一点填补空白的工作,进行民事诉权理论研究的尝试。若与前几年的严垠章的硕士学位论文“我国民事诉讼受案范围”比较,2篇论文的不同观点在于①严文把“司法解释”当作一种“规定”,而个人的论文研究发现,恰恰是“司法解释”制度造成了许多原本应属人民法院审查的案件被拒绝受理,认为许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超越法院解释法律、适用法律和审判权限;②严文依照研究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模式,提出扩大受案范围的观点,而本文却大胆提出废除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4)项关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的规定,以及取消立案审查制度。 薛豪:至于民事诉讼不予受理的实证分析部分,论文结构是… 主席:论文结构部分就不用说了。 薛豪:好的。接着说第3章关于完善民事诉讼不予受理规范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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