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3、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合同协议]合同法
合 同 法 讲授人:胡勇;;;;;;;;;;;;;;;;;;;;;;;;;;;;;;;;;;;;;;;;;;;;;;;;;;;;;;;;;;;;;;;;;;;;;;;;;;;;;;;;;;;;;;案例 2000年1月1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承包经营合同,约定:确定朱建康为华侨酒店客房部、餐饮部、舞厅、商场的承包人;承包期限自2000年1月20日起至2002年1月19日止;承包费第一年为160万元,第二年为168万元;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年承包费的10%;合同期满后朱建康如有意继续承包在招标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承包权。合同订立后,原告即开始承包经营。 2002年1月7日,被告在《苏州日报》上刊登对华侨酒店承包人实行公开招标的公告。原告在公告指定的期限内办理了报名参标手续。投标人共5名,但均无标书。1月15日下午,主持人在招标现场向各投标人宣布了竞标细则。竞标细则规定:本次招投标采取明标竞投的方式,招标人按竞标标的确定中标人;最后一人报出竞标价格后,主持人征询三次意见,若无人竞投,则该投标人系中标人;本次竞标标底为150万元,在150万元以上部分,每举一次牌,以1万元作为最低增加基数;本次竞标活动由苏州市某公证处进行现场公证。竞标过程中,原告一直未报价。在投标人之一吴松枝报价166万元后,主持人征询三次意见后无人竞价,遂宣布吴松枝为中标人。原告当场提出异议,认为在竞价结果出来后应征求他的意见,否则其优先承包权无法体现。招标委员会经评议后,否决了原告的意见。公证处当场宣读了招标公证书。公证书载明:经审查与现场监督,招标方与投标人均具有合法的招标、投标资格,招标文件合法,投标人所投标书均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为有效标书,整个招标、投标、竞标、定标活动均符合《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招标结果合法、有效。被告随后与吴松枝签订了承包合同,自2002年1月20日起华侨酒店由吴松枝承包经营。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其在166万元的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包权,判令被告与其继续签订承包合同。;【案例】 原告:康某; 被告:某拍卖公司 某市法院委托被告拍卖一批涉讼物品,其中包括编号为A2的方巾60包,A2拍卖物品的底价确定为47520元,但委托拍卖合同中未约定A2拍卖品的保留价。因被告工作人员失误,被告发给竞买人的《拍卖物清单》上将A2拍卖品的起叫总价(底价)误印为475.20元。原告拿到清单后曾两次提出底价是否弄错了,被告工作人员未予重视,其拍卖师仍以475.20作为起叫价进行拍卖。原告以起叫价475.20元竞得A2拍卖品。定槌成交后,被告发给原告《成交凭证》,原告随即交付了价款和佣金共计500元。当日下午,原告按照规定去被告处签订成交确认书和提货,被告以底价弄错为理由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和交货,双方发生纠纷。 原告讼称:我在拍卖公司住所地以475.20的价格竞得A2号拍卖品。定槌成交后,我随即悉数付清价款和佣金,该公司至今不向我交付竞得的拍卖品,侵犯了我对竞得的拍卖品的财产权。请求法院判令该拍卖公司立即如数将货物交付于我。 被告拍卖公司答辩称:原告竞得我公司拍卖的A2号拍卖品,其底价为人民币47520元。由于我公司工作人员的失误,误将底价47520打印成475.20元。请求法院撤销该拍卖行为,我公司愿向原告道歉并作适当补偿。;;;;;;; ;;;;;;;;;;;;;;;【案例】 原告入住被告宾馆,在前台办手续时,宾馆要求其在印有“贵重物品请交前台保管,否则在本宾馆丢失恕不负责”的登记单上签字。原告签字后入住。当晚原告下楼就餐时,其留在客房中的手提电脑丢失。原告起诉,主张免责条款是格式合同,无效,要求宾馆赔偿。被告辩称,原告已与宾馆签订了载有免责条款的合同,且在上面签字,不属于格式条款;宾馆亦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故免责条款有效,宾馆应依此免责。;;;;;;;;;;;;;;;;;;;;;;;;;;;;;;; ;;;;;;;;;; 赔偿损失:其性质为缔约上过失责任 (一)缔约上过失责任的概念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一方因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所生的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介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之间的一种特殊的民事责任制度。 此项理论系由德国著名法学家耶林于1861年《缔约上过失契约责任无效与未臻完全时之损害》一文中提出:双方当事人未缔结契约进行接触、磋商时,即从契约交易外的消极义务领域步入契约接触中的积极义务领域,此时,参与缔约的当事人互负必要的注意义务,因违反该项义务而致他方缔约人损害的,过失人应
您可能关注的文档
最近下载
- 玉林容县辅警招聘考试真题2023.pdf VIP
- 2025年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书完整版本2篇 .pdf VIP
- 法律职业伦理期末考试试题附答案.docx VIP
- 小学体育水平二四年级《迎面接力跑》公开课教案.doc VIP
- 米家云米互联网智能门锁eLink 2A使用说明书.pdf
- 2023-2024学年江苏省南通市如皋市高二(上)调研英语试卷(一).doc VIP
- 多晶体织构的测定——认识晶体学中的极射赤面投影和吴里夫网2.pdf VIP
- 保险科技(复旦)大学MOOC慕课 客观题答案.docx VIP
- springboot基于协同过滤算法驱动的美食推荐系统设计与实现-开题报告.doc VIP
- 高层访谈-副院长李亚平.doc VIP
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