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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城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城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中期票据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33 号花旗集团大厦14 楼
电话:021 传真:021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城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中期票据的
法律意见书
(2013 )沪锦律非(证)字74-1 号
致:上海城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城投控股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的委托,并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法
律服务协议》,就发行人本次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
会”)申请注册并发行2014 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以下简称“本期中票”)事宜
(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担任发行人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指派丁启伟律师、
胡鹏律师为经办律师。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银行间债券
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银行间债
券市场非金融企业中期票据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业务指引》”)、《银行间债券
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以下简称“《中介服
务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说明书指引》(以下
简称“《募集说明书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就本期中期票据发行所涉法律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管理办法》、《业务指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按照交易商协会规则指引以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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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二、本所已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
律、法规和规则指引发表法律意见;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
信用原则,对本次发行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保证本法律意见书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三、本所仅就与发行人本期中期票据发行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
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评级、内部控制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
书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评级报告和内部控制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
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该等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
保证。
四、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经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
1、发行人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发行人提供的原始书
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2 、发行人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并无隐瞒、
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者,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五、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及
本所经办律师依据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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