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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共享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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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共享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宁夏大学
(2010年7月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大型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利用率和完好率,有效调动大型仪器设备面向全校和社会开放,满足教学、科研对资源共享的需求,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宁夏大学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大型仪器设备是指列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单价在十万元(含)以上(含国家教育部统管的23种),或价值不足10万元,但属成套购置的直接用于教学科研的仪器设备。其他用于办公、经营等大型设备不包含在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三条 大型仪器设备是学校教学、科研活动的主要物质支撑,是学校的公有资源,应坚持全校统筹规划,合理配置,专管共用,发挥效益的原则,面向校内外开放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独占使用。
第四条 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行使共享大型仪器设备管理权。
第二章 大型仪器设备的共享管理
第五条 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原则上均应开放共享使用。如果设备精度明显下降,或常年使用已陈旧过时、性能降低,经批准后可不参与共享。
第六条 参与共享的大型仪器设备实行专管共用、资源共享的管理方式。学校建立大型仪器设备网络共享平台。在校园网上公布大型仪器设备的相关信息(包括大型仪器的种类型号、技术规格、应用范围、存放地点、收费标准等)及实时的动态运行状况。
第七条? 大型仪器设备的开放使用主要目的是满足校内外教学、科研对资源共享的需求。同时应定期交流使用、开发、维护和管理仪
器设备等方面的经验,积极参与跨单位、跨地区的协作共用网。
第八条? 校内用户优先安排使用。仪器设备管理单位及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应积极予以支持与协助,保障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不得无故拒绝。
第九条? 建立大型仪器管理使用培训制度和持证上岗制度。大型仪器设备管理、使用人员必须接受培训并考核,合格后颁发上岗资格证持证上岗。未经培训及未取得上岗资格证的人员不得自行上机操作。违反本规定而造成仪器设备受损或性能下降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条 每台共享大型仪器聘任一名兼职仪器设备操作人员和一名专职或兼职的仪器设备管理员,共同负责设备的使用,实行岗位责任制。
第十一条 大型仪器设备操作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该大型仪器设备的日常操作及保养维护工作,保障所负责共享仪器的使用率和完好率;
2、熟练掌握所用仪器设备的专业技术知识,操作技能娴熟,具备新功能开发及仪器使用技术创新,解决实验技术上关键问题的能力;
3、全面负责测试任务及测试结果的审核等工作;
4、负责对设备管理员的指导、培训及考核等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大型仪器设备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1、努力提高所管理共享仪器的使用率和完好率;
2、在保证本校教学科研工作的情况下,承担所管仪器设备的共享任务;
3、做好实验记录、仪器设备使用维修维护记录和档案管理等工作;
4、做好所管仪器设备及开出实验的安全工作。
第十三条?参与共享的大型仪器设备的正常维修费从收取的国有资产出租收入费中列支。因政策性减免造成的共享设备正常维修费不足时学校可适当给予补贴。
第十四条 大型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时,使用单位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避免故障扩大,同时应做好书面情况记录,及时向资产管理处报修。对较大的事故或单价40万元以上仪器出现故障,仪器设备操作人员(或当事人)要及时写出详细的报告,由学院(单位)根据事故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并在3天内向资产管理处报告。
第三章?大型仪器设备有偿使用
第十五条?参与共享的大型仪器设备除教学计划任务外一律实行有偿使用,收费标准统一。收费标准以保证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运行和维修费用需要为原则,不以营利为目的。
第十六条?收费立项:按自治区财政厅批准的“国有资产出租收入”项目收费,或有“宁夏大学科技发展公司”按服务项目收费。
第十七条 凡经资产管理处、科技处、教务处论证确定的共享设备(以《宁夏大学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手册》为准)方可进行收费。收费标准由各仪器管理单位参照国内同类仪器设备收费情况分别提出收费标准建议,由资产管理处、科技处、教务处、计财处经过市场调研和专家论证并经网上公示后,报学校批准实施。
第十八条 费用收取:校内外项目均按学校批准公布收费标准的100%收取。
第十九条?缴费方式:校内人员的仪器使用费以内部转账方式结算;校外人员仪器使用费的收费票据由计财处或“宁夏大学科技发展公司”提供。由计财处提供票据所收费用按照收缴分离的原则由银行代收,使用方凭设备管理单位开具的,由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刷的《缴收通知单》(一式四联)办理相应的缴收手续;由“宁夏大学科技发展公司”出具票据收取的费用,扣除税费外按学校确定的比例划归学校和仪器共享单位管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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