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学]国际贸易合同订立.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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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学]国际贸易合同订立

* (3)中性包装和定牌生产 中性包装 无牌中性包装:无生产地名、厂商名称;无商标、品牌 定牌中性包装:无生产地名、厂商名称;有买方指定的商标或品牌 中性包装是为了适应交易的特殊需要(如转口贸易) 定牌包装:在出口的商品或包装上标明买方指定的商标或品牌 出口方是否同意定牌包装应考虑 进口方是否拥有商标使用权 出口方的全球营销战略 * * * * * 答:本案例中,外国客户5月23日的复电:要求将即期信用证改为远期见票后30天,属于实质上变更发盘的条件,构成还盘行为。一方的发盘经对方还盘后即失去效力,因此,我某公司5月20日的发盘已经失效。国外客户于5月24日的电传,表示无条件接受我5月20日的发盘,这一接受行为没有法律效力。我公司有权拒绝不与其达成交易。但是,如果双方都有达成交易的意向,我方公司也可以接受,达成此笔交易。 * 国际贸易实务讲义 * 四、接受 接受在法律上称为承诺。 是受盘人同意发盘中的各项交易条件,并愿意按这些交易条件与发盘人达成交易、订立合同的一种肯定的表示。从法律角度上看,一方发盘经对方接受后,合同即成立。 * 国际贸易实务讲义 * 1、接受必须由受盘人做出。 案例分析:香港某中间商A,就某商品以电传方式邀请我方发盘,我于6月8日向A方发盘并限6月15日复到有效。12日我方收到美国B商人按我方发盘条件开来的信用证,同时收到中间商A的来电称:“你8日发盘已转美国B商”。经查该商品的国际市场价格猛涨,于是我将信用证退回开证银行,再按新价直接向美商B发盘,而美商B以信用证于发盘有效期内到达为由,拒绝接受新价并要求我方按原价发货,否则将追究我方的责任。 问对方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答:不合理。我方的发盘是针对中间商A的。在发盘有效期内,若我方未收到A方的受盘通知,而是来电称已将发盘转交给B商,这在行动上证明A商不接受发盘。发盘实效。公约规定,发盘必须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的人提出,我方向A发盘,而不是B。即使B接受并开来信用证也是无效的。我方与B商之间没有发盘与接受的关系,B商要求是不合理的,无权追究我方责任。 * 国际贸易实务讲义 * 2、接受必须表示出来 受盘人表示接受的方式有: (1)用声明做出表示,即受盘人用口头或书面形式向发盘人同意发盘。 (2)用做出行为来表示,通常指由卖方发运货物或由买方支付价款来表示。 * 国际贸易实务讲义 * 3、接受必须是同意发盘提出的交易条件(即接受必须与发盘相符) 对发盘做出实质性修改视为还盘,但对于非实质性修改,除发盘人在不过分延迟的时间内表示反对其间的差异的外,一般视为有效接受; 而且合同的条件以该发盘和接受中所提出的某些更改为准。 * 国际贸易实务讲义 * 4、接受必须在发盘规定的时效内做出 5、接受通知的传递方式应符合发盘的要求 (三)接受生效的时间 英美法采用“投邮生效”的原则 大陆法和《公约》采用“到达生效”的原则 接受还可以在受盘人采取某种行为时生效 (四)逾期接受 p211 1、受盘人主观上有过错,导致接受逾期 2、受盘人主观上没有过错,而接受逾期 无论哪种情况,逾期接受是否有效关键看发盘人如何表态 * 国际贸易实务讲义 * 逾期接受 案例分析1:6月5日我国A公司向美国B公司寄去订货单一份,要求对方在6月20日前将接受送达A公司。该订货单于6月12日邮至B公司,B公司6月20日以航空特快专递发出接受通知。事后当B公司催促A公司尽早开立信用证,A公司否认与B公司有合同关系。问按《公约》的规定,A公司的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 答:我认为A公司主张成立。因为A公司行为构成发盘,但发盘的有效期是在6月20号前,而B 公司在6月20号当天发出接受通知。属于逾期的接受。《公约》认为逾期接受是原则上是无效的,不具有法律效力。除非是发盘人而毫无迟延的用口头或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而A公司为发出通知,其用行动表明发盘已失效,逾期接受无效。二者无合同关系,所以A公司的主张成立。 * 国际贸易实务讲义 * 案例分析2:我某公司于4月15日向外商A发盘,限20日复到我方,外商于17日上午发出电传,但该电传在传递中延误,21日才到达我方。我公司以对方答复逾期为由,不予置理。当时该货物的市价已上涨,我公司遂以较高价格于22日将货物售予外商B。25日外商A来电称:信用证已开出,要求我方尽早装运。我方立即复电外商A:接受逾期,合同不成立。分析合同是否成立? 答:我认为本案例中合同成立。因为法律上称如果在传递过程中出现问题使接受通知超过发盘的有效期为“逾期的接受”。《公约》认为逾期接受原则上是无效的,但是也有例外情况,其中之一就是如果再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者是其他形式的书面文件表明在传递正常能够及时到达发盘人的情况下寄出的,那么这项逾期接受仍具有接受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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