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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资料]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 九、职业病防治法 9.1《职业病防治法》立法依据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的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9.2 职业病范围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 9.3 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治方面的职责 第五条对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并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宝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 9.4 职业病前期预防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章第十三条至第十八条对职业病的前期预防做了具体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关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及对其工作场所职业卫生要求的规定;关于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制度的规定;关于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制度的规定;关于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审查制度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主人制度的规定;关于从事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认证及职责的规定;关于国家对从事特殊职业危害作业管理的规定。 * 9.5 劳动过程中职业病的防护与管理 《职业病防治法》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所应采取的管理措施,包括: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堆积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用人单位的负责人和劳动者应接受职业卫生培训和教育。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劳动者依法享受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工会在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有监督的权利。 * 9.6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 1.职业病诊断机构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2.职业病诊断要考虑的因素 职业病诊断,应当综合分析下列因素:病人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现场危害调查与评价;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在排除其他致病因素后,应当诊断为职业病。 * 3.职业病的报告制度 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还应当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依法做出处理。 4.职业病病人的保障 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 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关于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的待遇问题,《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最后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 9.7 职业病防治的监督检查 根据全国人大十届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期方案,对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职责进行了相关调整,原由卫生部承担的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责,现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承担。在对职业病的防治进行监督检查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就要按照《安全生产法》和《职业病防治法》以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行使监督管理的职权。 * 9.8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应负的法律责任 建设单位和用人单位如果违反本法规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责令停建、关闭。对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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