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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资料]201175生育
一、参保并足额缴费 二、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产前检查费限额支付标准 特别提示 1、产前检查费自办理妊娠登记后可凭《社会保障卡》在生育保险门诊联网医院进行联网结算。 2、职工在怀孕周数内只享受相应的支付金额。 如:怀孕28周以内最高只能联网800元 3、保胎药品费及治疗费都属于自费项目。怀孕职工因其他疾病就医时应就诊其他科室,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结算。 剖宫产伴其他手术指: 1、剖宫产伴子宫肌瘤切除术; 2、剖腹产伴卵巢囊肿切除术; 3、剖腹产伴子宫切除术; 4、剖腹产伴阑尾切除术的。 特别提示 1、 本市住院的医疗费必须联网结算 2、由于社会因素实施剖宫产手术(无手术指征)的住院医疗费按自然分娩进行支付,其生育津贴也按自然分娩标准支付。 四、生育津贴 1、 生育津贴是按照有关规定,社保经办机构向生育职工发放产假期间的生活费用。凡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持有《生育服务证》的,不论妊娠次数,都可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2、产假起始日期自生育前15日开始计算。 计算方法: 生育津贴= 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30.4×应享受产假天数(四舍五入保留2位小数) 产假天数的计算 五、发生在定点医疗机构下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1、违反国家或本市计划生育规定发生的医疗费用; 2、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3、婴儿发生的各项费用; 4、不具备临床剖腹产手术指征,职工个人要求实施剖腹产(社会因素)所发生超出自然分娩定额标准的费用; 5、职工本人要求的特需项目所发生的费用; 6、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术(如试管婴儿)发生的医疗费。 一、生育保险登记类别 (一)本市生育 1、妊娠登记 2、住院登记 (二)异地生育 1、妊娠登记 2、异地就医登记 3、住院登记 二、 妊娠登记管理 妊娠登记的时限要求: 生育妊娠登记: 1、 妊娠登记是确定生育保险待遇享受资格的前提,持本市《生育服务证》的参保女职工应于怀孕后12周内到本市联网妊娠登记医院联网办理生育保险妊娠登记,登记后可凭《社会保障卡》进行产前检查费联网结算。 2、由于以下情况不能在医院办理的到开发区社保分中心办理登记: (1)个人参保信息不符 (2)参保缴费异常 (3)持有非本市开具的《生育服务证》 计划生育妊娠登记: 计划生育妊娠登记可凭《社会保障卡》生育保险门诊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办理,登记后流产手术费可联网结算,如因各种原因在医院无法办理,应在手术之前持相关材料到开发区社保分中心办理计划生育妊娠登记,未办理妊娠登记所产生的流产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2、参保人员在开发区社保分中心办理妊娠登记需提供的材料: (1)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或《医疗保险证》原件和复印件; (2)《诊断证明书》原件(盖诊断证明专用章和生育保险专用章) (3)妊娠化验单或B超检查单 (4)《生育服务证》原件和复印件; (5)代办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所提供的外省市《生育服务证》需经现居住地乡镇街计生部门审核并加盖公章。在妊娠登记时限内发生自然流产,尚未领取《生育服务证》的,由现居住地街计生办出具《生育保险婚育证明》,该证明可替代《生育服务证》,准予进行妊娠登记。 注:在怀孕10周之内进行妊娠诊断并开具《妊娠诊断证明》,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书》10日内办理。 带孕参保职工的管理: 一、带孕参保: 是指职工在怀孕之后再投缴生育保险,且本次怀孕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即可以领取生育服务证书的情形。 二、审批和登记管理 1、由单位经办人员提供劳人局的用工登记备案表原件及复印件并书写带孕参保情况说明加盖单位公章。 2、将情况说明书提交征缴部部长和医疗部部长签字审批。 3、审批合格后持妊娠登记相关材料及审批意见到窗口办理妊娠登记。 三、住院登记管理 住院登记的时限要求 1、参保职工在本市生育保险定点医院住院,应于住院当天在医院办理住院登记。未及时办理的,应在5日内补办进行联网结算;因其他原因不能在医院办理的,应在5日内到开发区社保分中心办理住院登记,将住院资格确认书返医院进行联网结算。 2、异地分娩及长期派驻异地参保职工在当地备案定点医院住院,应在住院后10日内,由其委托代办人到开发区社保分中心办理住院登记。住院费用先全额垫付,医疗费用与生育津贴一起申报。 住院登记的所需材料: 1、住院证原件(加盖生育保险章); 2、《妊娠登记表》职工留存联; 3、《生育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 4、《社会保障卡》或《医疗保险证》原件及复印件; 5、代办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特别提示: 本市医院住院分娩的参保职工,携带以上材料在医院办理登记并进行住院费用联网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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