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增值税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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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增值税法

《税法》课程 《税法》课程 税 法 主讲教师:敖德萨 第二章 增值税法 本章作为流转税中最重要的税种,是税法教材中内容最丰富、篇幅最长、重点难点最多的一章,是注册会计师执业中必须学习与掌握的一个税种。 本章基本内容框架 学习本章首先要对增值税的原理有一个正确理解: 增值税从计税原理上看,是对生产和流通各环节的增值额(也称附加值)征税;但从实际操作上看,是采用间接计算办法——购进扣税法,即:从事货物销售以及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要根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适用税率计算税款,然后从中扣除上一环节已纳增值税款,其余额为纳税人本环节应纳增值税税款。这种计算办法同样体现按增值因素征税原则。 本章重点与难点 重点内容: ⑴应纳税额计算 ⑵几种经营行为税务处理 ⑶出口退税 ⑷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与管理。 难点问题:应纳税额计算中销售额的确定,允许抵扣和不允许抵扣进项税的规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当期”的时间限定,出口退税中“免、抵、退”的应用等。 一、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一)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    1.销售或进口的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不包括有形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2.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需要理解以下三个问题:  ①加工是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按委托方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属于受托方自制货物; 修理修配是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②加工、修理修配的对象为增值税的应税货物,如修理汽车、修理家用电器。  ③加工、修理修配以外的其他劳务为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即营业税的劳务)。 (二)征税范围的特殊规定     1.特殊项目:(了解)    (1)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    (2)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    (3)典当业的死当销售售业务和寄售业代委托人销售物品的业务;    (4)集邮商品的生产、调拨以及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销售集邮商品的。     2.特殊行为:(掌握)  这里只分析视同销售货物行为(混合销售货物行为、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后面第六个问题介绍)。    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即货物在本环节没有直接发生有偿转移,但也要按照正常销售征税的行为,税法规定有8种视同销售货物行为。   对上述(4)至(8)项视同销售行为,学习中要注意比较他们的异同之处。   不同之处在于:对购买的货物处理不同。  第一:购买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4)和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7),是将货物用在了不征增值税的环节和最终消费环节,因而不是销售问题,不作视同销售处理。税务处理为:不得抵扣进项税,已抵扣的,作进项税转出处理。    第二: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5)、分配(6)、无偿赠送(8),税务处理为:视同销项,计算销项税 共同之处在于:    第一,视同销售货物情况下,应计算销项税额,其销售额的确定按下列顺序(顺序优先): ①当月货物平均售价; ②近期同类货物平均售价; ③组成计税价格 (详见应纳税额计算P39.)。  第二,视同销售发生时,所涉及的外购货物进项税额,凡符合规定的允许作为当期进项税额抵扣。   3.其他征免税规定。熟悉以下内容: (较为零星,但需掌握) (1)校办企业生产的应税货物,凡用于本校教学、科研方面的,经审核确定后,免征增值税。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和自产的集成产品,2010年底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 【应用举例】    某软件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取得不含税销售额200万元,当期外购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准予抵扣的增值税10万元,则:    应纳增值税=200×17%—10=24(万元)    实际税额=24÷200×100%=12%   应退税额=24—200×3%=18(万元)   (3)融资租赁业务    ①经央行和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 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②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 租赁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租赁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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