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邦传世金生升级版年金保险分红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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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传世金生升级版年金保险分红型

友邦保险[2017]年金保险 013 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友邦传世金生升级版年金保险(分红型)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现金价值表、所附的投保单(正本留本公司存档,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 力)、批注及其他约定书均为《友邦传世金生升级版年金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的构成部分。 第二条 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其金额等于被保险人身 故时下列二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释义一) 2、若以分期支付方式支付保险费,则本项金额按下列公式(1)计算;若以趸缴方式支付保险费,则本项金额按下列公 式(2)计算: (1)本项金额 =(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应付已付各期保险费对应的月数12)按年付方式计算的本合同年保险费 (2)本项金额 = 趸缴保险费 本项身故保险金按照身故时的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本合同年保险费” 和“趸缴保险费”计算。 二、年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且本合同仍然有效,则本公司将于每个保险单周年日给付年金予被保险人,直至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届 满。在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四岁 (释义二)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 人六十四岁生日)及以前,每年的年金给付金额等于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2%(百分之十二);此后,每年的年金给付金 额等于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4%(百分之二十四)。 在年金给付期间,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将不再给付年金。 三、祝寿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且本合同仍然有效,则本公司将于被保险人年满六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 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六十五岁生日)给付祝寿金予被保险人,该祝寿金的给付金额等于本合同基本保险金 额的100%(百分之一百)。 四、满期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则本公司将给付满期金予被保险人,若以分期支付方式支付保险费, 则本项金额按下列公式(1)计算;若以趸缴方式支付保险费,则本项金额按下列公式(2)计算: (1)本项金额 = 本合同按年付方式换算的应付已付各期年保险费之和 (2)本项金额 = 趸缴保险费 本项满期金按照满期时的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年保险费” 和“趸缴保险费”计算。 第三条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 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第四条 现金红利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自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后首个法定会计年度起,本公司每年将根据上一法定会计年度本合同所属的 分红保险 (释义三)产品组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红利的分配,尚未分配的红利是不保证的。若本公司决定该会计年度本 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以现金的形式发放,领取人为被保险人。 本公司每年将向投保人邮寄红利通知书。 现金红利的处理方式以投保人在投保单上所选的为准,且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根据本公司的规定,提出变更现 金红利处理方式的书面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并在本合同上批注后生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条款编号: L1222-01 1 / 6 第五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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