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管营销]2010注会经济法第9章讲义 Microsoft Word 文档.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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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合同法(总则) 本章提示 1.本章属于考试中的重点章,每年的经济法考试综合分析题都有合同法的题目,命题方式一般是将合同法总则和分则的内容结合在一起进行综合考察;本章在考试中的分值10分左右。 2.合同法的内容理解性和应用性比较强。复习中应当注意,一方面要多举例,通过杜撰例子来加深理解;另一方面要多与第一章中“法律行为与代理”相关内容比较。 3.多比较相关范畴:要约与要约邀请;无效合同与可撤消合同;代位权与撤消权;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违约金与定金等; 4.重点和难点:1)合同的订立程序与实际履行原则;2)合同的效力;3)抗辩权、代位权与撤销权;4)合同担保;5)合同的变更与转让、合同的法定解除;6)违约责任。 第一节 合同的基本理论 合同分类: 1.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2.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 3.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一、合同订立程序——要约与承诺 (一)要约 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内容具体确定,即表达出订立合同的意思,并包括一经承诺合同即足以成立的各项基本条款;(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1.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点睛: ★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仅供帮助理解: (1)含义不同: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 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2)内容不同:要约的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包 括主要条款,如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 期限、地点、方式等,如果缺少某一主要条款,则属于要约邀请。 (3)效力不同:要约具有法律约束力,而要约邀请没有法律约束力。 ★客观题常考题点: 商品价目表、招标公告、拍卖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都是要约邀请。商业广告一般是要约邀请,但其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要约的生效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3.要约的撤回、撤销 要约在发出后、生效前,要约人可以撤回要约。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承诺前,要约人可以撤销要约。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点睛: 但《合同法》规定,下列情形要约不得撤销: ① 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 ② 要约人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得撤销; ③ 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不得撤销要约的情形有( )。 A、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 B、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 C、要约人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D、受要约人已对要约作出承诺 【答案】BCD 4.要约的失效 要约的失效的情形:① 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② 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③ 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④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二)承诺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应当特别关注如下几个命题: 1.承诺期限 (1)要约以信件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2)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1)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点睛:所谓合理期限,是指依通常情形可期待承诺到达的期间,一般包括要约到达受要约人的期间、受要约人作出承诺的期间、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的期间。 2.承诺生效的时间 (1)承诺生效的时间: ①承诺自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②承诺不需要通知的,自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2)承诺的法律效力: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3.承诺的撤回 承诺人发出承诺后反悔的,可以撤回承诺,其条件是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即在承诺生效前到达要约人。 4.承诺的迟延与迟到 (1)承诺的迟延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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