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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资料]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若干问题辨析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若干问题辨析   摘要: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的客体不仅包括铁路运营关涉的财产和人身等静态法益安全,还包括铁路运输的正常进行,客观方面是违反规章制度,导致铁路运营安全事故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主体是直接从事铁路运输生产作业和铁路运输安全保障作业的铁路职工。   铁路运输具有速度快、价格适宜、,运送量大的特点,是我国交通运输体系的骨干,在国民经济和社会生活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铁路运输在提供越来越快捷、高效的运输服务的同时,其本身也具有很高的安全风险。铁路运输中发生的各种安全事故往往会给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害。在铁路运输活动中,铁路职工的工作直接关系着铁路运营的安全。铁路职工正确履行职责既是职务的基本要求,也是维护公共安全的基本要求。在实践中,因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发生铁路运营事故的,往往会造成机车毁损和人员伤亡的严重后果,危害极大。   为遏制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防止事故发生,1997年刑法修订时,在第132条规定:“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铁路运营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就是刑法规定的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的设立对于遏制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的发生,维护铁路运输安全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由于立法规定的抽象和模糊,该罪在理解和适用上还有不少问题需要明确,本文以现行刑法的规定为依据,对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犯罪构成中的几个问题进行分析探讨,希望能对该罪的正确理解和适用有所裨益。   一、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的客体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的客体是铁路运营安全。这一点学界认识基本统一。笔者亦赞同这种观点。但是对于铁路运营安全的具体内容,鉴于本罪在立法上被归属到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一章中,理论界按照我国刑法学关于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同类客体的观点将其理解为铁路运输中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或者说是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   这种理解固然不能算错,但笔者以为却有失偏颇,非常片面。铁路运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铁路运营事故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因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当然是本罪客体的内容。但是除此之外,铁路运输的正常顺利进行也应该是铁路运营安全的重要内容。铁路运输是我国交通运输的大动脉,是旅客和货物运输的主要承担者。铁路运输的中断停顿不仅严重影响旅客的旅行,更会给铁路部门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也会给依赖铁路运输产品和货物的企业或经济部门造成严重经济损失。试想京广或京沪铁路停运一个哪怕半个小时,铁路运输企业的经济损失就会数以十万或百万元计,相关生产企业的间接经济损失可能更多。因此,作为本罪客体的铁路运营安全,其内容不仅包括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和火车、货物等重大公私财产安全,也包括铁路运输的正常顺利进行。   我国理论界之所以一直以来片面地将本罪的客体理解为仅仅包括铁路运营关涉的财产和人身等静态法益安全,而没有认识到还应包括铁路运营的正常进行这一动态法益安全,是因为理论界长期以来把本罪等同为一般意义的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实际上作为以铁路运营活动安全为保护对象的犯罪,本罪客体的内容首先就应当是铁路运营活动的顺利进行这一动态法益安全。   二、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的主体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的主体是铁路职工,非铁路职工不构成本罪。   铁路职工是指从事铁路运营以及与铁路运营有关业务的职工,包括铁路企业及所属部门、单位的职员和工人,也包括非铁路企业中从事铁路运营以及与铁路运营有关业务的职工,包括国家铁路、地方铁路的职工,也包括由企业自备的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职工。专用铁路是指由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管理,专为本企业或者本单位内部提供运输服务的铁路。铁路专用线是指由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管理的与国家铁路或者其他铁路线路接轨的岔线。非铁路的大型工矿企业单位自备的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既有自己的机车、自备车辆,又有自己的调度员、机车乘务员、调车人员等。在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上工作的职工虽然属于非铁路企业内部的职工,但他们却在实际上从事着铁路运营生产工作,并与铁路运营安全直接相关,因而也是铁路职工。如果这些人员违反了铁路运营安全管理制度,发生铁路运营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也可以构成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当然,实践中也并非所有铁路职工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我国《铁路职业分类目录》中按照铁路职工职业工作的性质,将其分为管理人员、生产人员、后勤保障人员三大类。铁路职工中非直接从事铁路运输安全生产、施工作业的人员,如管理人员中从事人事劳资、经济管理和党团工作的人员,后勤保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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