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料]北京法院关于构建劳动争议民事审判与行政执法协调机制的调研报告2012.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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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资料]北京法院关于构建劳动争议民事审判与行政执法协调机制的调研报告2012

北京法院关于构建劳动争议民事审判与行政执法协调机制的调研报告(2012) 作者: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 发布时间: 2012-01-06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市场经济的确立和不断推进,我国各类用工主体达到1142万家,劳动主体达到2.92亿。劳动关系基础方面法律法规的欠缺及用工主体逐利的本性,导致了劳动争议案件数量的激增,在我院受理的2万余件案件中,劳动争议案件为5000余件,占四分之一。因此构建和谐的劳资关系,减少劳动争议案件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中之重,也是能动司法的题中之义。劳动争议案件中,民事审判与行政执法、行政审判三者之间的协调,是案件顺利化解的基础和关键,但三者之间的协调机制构建情况却不尽如人意。为此,我院组成调研小组,就相关问题进行调研,查阅了8000余份案卷,走访了北京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劳动仲裁委员会,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此基础上,针对制约劳动争议案件化解的不利因素,梳理了相关问题,提出了解决的思路和建议。 一、我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情况概述及民行关联案件类型 (一)民行受案状况 我院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1月20日共受理劳动争议民事案件8112件、劳动争议行政案件128件。 从争议内容方面来看,劳动争议民事和行政案件大多涉及劳动报酬、补偿赔偿金、保险福利、工伤待遇等内容。其中,民事案件类:2010年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案件约占案件总数53.8%,2011年为49.2%;2010年因经济补偿和赔偿金发生争议约占案件总数28.25%,2011年为23.4%;因社会保险福利发生争议案件约占案件总数17.42%,以上三方面案件占民事总数的90%多;行政案件类:工伤认定案件约26%、劳动监察案件约20%。案件情况总体呈现涉及范围广、新情况多、处理疑难复杂的趋势。另外,近两年群体性案件占到近三成,劳动争议信访案件占信访案件总数的24.8%。 (民事审判) (行政审判) (二)民行关联案件类型 同一个劳动纠纷中,因为争议标的、维权路径的不同,会分别或同时进入民事审判程序、行政执法程序及行政诉讼程序中。通过对各类案件的实证分析,劳动纠纷处理过程中民事审判与行政执法、行政审判交叉关联的状况十分普遍,涉及民行关联的主要案件类型有:工资纠纷、工时纠纷、社会保险纠纷、工伤赔偿纠纷、档案转移纠纷等。这些案件类型在劳动争议纠纷中所占比例高,审判难度大,是审判实践中的难点与重点。据统计,其中工资纠纷约占50%多,加班工时纠纷约占20%,社会保险纠纷约为17%,工伤赔偿纠纷约占为7%,档案转移纠纷约占4%,几乎覆盖整个劳动争议领域。 1、工资标准查明案件 工资标准问题是劳动争议案件的基本问题,是计算各类经济补偿金、社会保险金的基础,所以一旦工资标准确定错误,会导致案件事实不准,易引发信访。 工资标准问题分为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用人单位根本不承认与劳动者有劳动关系,第二个层次是用人单位虽然承认与劳动者有劳动关系,但是不认可劳动者提出的月工资标准和数额。第一个层次问题的解决须先经过劳动关系确认之诉,如果认定不存在劳动关系,那么也就无所谓工资标准问题,所以这里我们讨论的都是存在劳动关系的案例。 用人单位为了规避法律责任,往往会采取不规范的形式发放工资,主要表现有: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发放工资、用非公司帐户发放工资,给员工近亲属而非本人发放工资等。在我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公司每月给员工发放一部分工资,另外给其配偶打卡发放一部分工资,目的是降低劳动者的月工资标准以避税和降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在举证能力上,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力量不均衡、信息不对称,所以工资标准认定采取举证责任倒置,但是用人单位有意无意的隐瞒给案件审理造成了很多障碍。这使得法官需要准确地判断证明工资标准的证据,为此必须知悉行政机构对于工资发放形式、工资台帐保管等方面的规定,因为这些细化的规定和倒置的举证责任会使发放工资不规范的用人单位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值得一提的是工资构成的认定,劳动合同通常只是约定基本工资,实际上劳动者的收入还有绩效工资、提成工资、各种津贴补贴。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各种奖金、补贴、津贴、加班工资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均是劳动者的工资收入。那么把这些收入全部计入到工资标准是否合适?如果劳动者基本工资较低,其主要收入是绩效工资、提成工资,那么将这部分收入计入到工资标准是没有问题的。但劳动者基本基本工资较高,将这部分收入都计入到工资标准的话是否会使得用人单位的责任太重?尤其是当高管和高级技术人员对于企业的贡献与其收入不相称的时候。这就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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