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3、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 4、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 5、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 6、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 7、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法律资料]刑事诉讼期限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经济全球化程度的不断加深,人们对公司的认识逐步深化。公司不再仅仅是一个由物质资本所有者组成的联合体,更重要的是在本质上它为劳动要素提供者、物质投人和资本的提供者等利害关系人之间的契约关系联接点。(1)因此,公司更具有广泛的社会责任。同时,由于公司发展的巨型化,经营的专业化,对管理者的要求愈来愈
高,只有职业经理人才能满足这一要求,胜任这一任务。这就使得当前的公司治理结构又有了向经理人中心发展的趋势。但我国《公司法》对经理人制度的规定极不完善,并且没有“经理权”的规定,这不仅不利于职业经理人掌管经营公司,而且还会造成公司权力失控的严重后果。本文试图对我国公司的经理人制度进行正确的评价,以期完善我国经理人制度,优化公司治理结构。
一、经理人的基本制度
(一)经理人的范围
公司经理人的称谓、范畴和定义在不同国家和地区有所不同,大陆法系国家大多在民法典或公司法里界定经理或经理人,如《日本商法》称经理为“商业任用人”或“支配人”,《意大利商法典》将之定义为“接受企业主的委托,经营商业企业的人。”在英美法系等国家的公司法中,对“公司高级职员都有专门的规定。一般来说,高级职员包括董事会主席、公司总裁、副总裁和部门经理,而英国公司法中董事、秘书等在公司担任一定职务的人都是公司高级职员。”
我国公司法则只规定了我国传统意义外的经理的职权,这大概只相当外国公司法上的总经理的地位。从以上各国公司法对经理人的定义我们可以看到,经理人不仅指某一个人,而是整个公司的经营管理层。总经理则是全部经理人员中的地位最高层。这些不同级别的经理人依照法律、公司章程或契约享有经理权。我国公司法把经理设置为一人之机关,不适用于公司的经营管理。如《公司法》规定经理的竞业禁止义务,如仅适用于经理,而不适用其他经理人,公司的利益、股东的利益显然无法保障。
(二)经理人的法律地位
纵观各国公司法,无论是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公司,对经理的设置不外乎两种模式,一为意定模式,即经理不作为公司的法定机关,法律不强制设立,但不妨以公司章程设立,即由股东自己决定是否设立公司经理。经理为董事会的辅助机构,非独立机关。第二种模式为法定模式,即公司经理由法律规定设置为必设机关,经理的职权由法律明确规定,否则公司即不能成立。我国《公司法》即是采取了这种模式。我国《公司法》第50条、第119条都规定公司设经理。《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17、18条在设立有限公司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的包括“经理的姓名,住所,以及有关委派证明文件。”反向解释之,未提交该文即以手续不齐全不予登记。
从本质上讲,经理均为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不具有独立的机关地位,不是公司的机关,是董事会的辅助机构。而我国公司法却将之法定为公司机关,诚如谢怀轼教授所言:“有违私法自冶理念”。(2)
(三)经理的职权
职权是法律地位本身和外部表现。我国《公司法》第50条和第119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经理职权,概括起来,董事会享有经营决策权,经理享有业务执行权。对于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经理职权,学者颇有微词。方流芳教授讲到,“具有代表性的几种外国公司法无一列举公司经理的职权。这不仅因为这种列举面临难以克服的立法技术上的困难,而且因为这种列举缺乏必要性。经理是否兼任董事,经营机构的设置,股东控制公司的能力有所不同,而应由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况而随时变更,通过立法来规定统一模式反而不便。”(3)笔者认为,我国《公司法》规定经理为公司的法定必设机关,不仅有违私法自治理念,又表现出国家对公司治理的固执的自信,正是对于经理权和经理职权的理解偏差造成的。
(四)经理权及其本质
经理权是由法律规定的,公司经理所享有的管理公司所必须的一切权利。经理权和经理职权是两个既相区别,又相联系的概念,经理权是法定的权力,具有抽象性、一般性。而经理职权则是由章程契约规定的具体的权力。经理权是经理职权的基础和依据。纵观各国公司法之立法例,经理权一般规定为业务经营业的管理权和对外代表权,或仅规定为代表权,如台湾“民法”第553条规定:“称经理人者,谓有为商号管理义务,及为其签名之权力之人。而德国《商法典》第49条第1款规定:“经理权是指被授予从事各种诉讼和非诉讼活动和在商事经营过程中进行的法律活动的权利。”英美法系国家虽然未如大陆法系国家一样以成文法形式集中规范经理权,但在大量的司法判例当中蕴含着经理权的内容。英美普通法上创设了特有的默示权力和表面权力等理论的基本规则体现高级经理人员的身份权利,并配备了以代理法的理论加以补充。
在笔者看来,无论是台湾的“管理权能和代表权能”,还是德国的“代表权”,美英的实有权力、表面权力,从本意上讲,公司经理有公司内部事务的管理权自不待言,毕竟公司章程的设定,董事会聘任经理的目的即是为了管
您可能关注的文档
最近下载
- 小学英语语法课件- 现在进行时.ppt VIP
- 送电线路工-高级技师.doc VIP
- GB_T 50448-2015水泥基灌浆材料应用技术规范.docx VIP
- IKEA宜家 PÄRUP 派如普(货号804.937.34)安装指南组装说明书.pdf
- 武进区教师心理健康教育全员培训.ppt VIP
- 供热企业运检人员专业知识习题集.pdf VIP
- 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管理指南-安全生产.pdf VIP
- GB 55011-2021 城市道路交通工程项目规范.docx VIP
- 2022注册消防工程师继续教育试题答案人员密集场所 .pdf VIP
- 2023年秋学期人教版初中生物七年级上册教学计划附教学进度表.pdf VIP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