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案.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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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案

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情]   原告(被上诉人):中国标准砂厂(下称标准砂厂)。   法定代表人:林辉雯,厂长。   被告(上诉人):海南海发船务公司(下称海法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国营,经理。   “国砂166”号轮是原告所属的一艘单层钢质货船,总吨199.6吨,净吨103.8吨,该船是以原告的下属分支机构中国标准砂厂运输队登记注册。本案所涉“海发12”号轮是属被告所有,该船是一艘双层钢质货船,其总吨340吨,净吨190吨。   1996年11月3日,“国砂166”号轮在广东省中山市小榄港装运425吨马赛克驶往浙江省温州港,11月5日晚航经惠来石碑山附近海域,当时天晴,能见度好,东北风5—6级,中浪,船舶航速前进三(7节多),磁航向55°。据船长称,约2215时发现右前方20°有一艘来船,来船亮左红右绿灯,绿灯较明显,当时两船相距约几十米,2220时命令水手打左满舵,接着由前进三拉到停车,但停车即发生两船碰撞,“国砂166”号轮的右舷前舱与来船的左舷艏锚孔后下方处碰撞, 碰撞夹角约90°,碰撞时间是2225时,碰撞造成“国砂166”号轮船体破裂,前舱迅速进水,船舶向右前倾,2230时,船舶沉没于广东省惠来县石碑山西南方约3海里附近海域,10名船员全部落水并发出呼救号声,碰撞的另一艘船舶没有进行救助即往西南方向逃离,10名落水船员于次日早晨被出海的惠来县前詹镇渔民救起。当天下午,船长、大副即向当地港监报告。1996年11月11日,原告向汕头港监递交海事报告,报告了海事经过,称:肇事船空载,好象是集装箱船,船长60米以上,能载重1000吨左右,左右舷栏杆均为白色,驾驶台三层,甲板、船体生锈严重,船名二字,其中一字为繁体“发”字。碰撞部位:“国砂166”轮船艏右舷与肇事船左舷(锚链孔下方壳板)相碰。汕头港监接到报告后,即对海事事故进行了全面调查,并于1997年1月27日作出《关于“海发12”号轮涉嫌与“国砂166”号轮碰撞事故调查报告》,认定:“海发12”号轮与“国砂166”号轮发生碰撞的海上交通事故应是事实。并认定“海发12”号轮的船体外观情况与“国砂166”号轮船员提供的有关对方船的情况基本吻合;该轮1996年度第6航次在汕头装运6个空箱,于11月5日约1600时办理完出口年检手续,空放香港;航线及到达石碑山时间与碰撞时间相符;汕头港监在调查过程中收缴的“海发12”号轮航海日志、轮机日志等船舶资料,记载很不规范,且发生事故当天(即11月5日)的航海日志已被撕掉,轮机日志也未有主机异常及自修主机的记载。汕头港监会同汕头船检局对“海发12”号轮进行的勘察证实:该轮左锚链孔下方破裂损坏部位与“国砂166”轮船员反映的碰撞部位相吻合,汕头船舶检验局出具的检验报告认为,该船船壳破裂损坏为航行中碰撞所致,在发生上述破裂后该船未经受长时间海上满载航行,破裂损坏发生的时间不长,估计在两个月以内。经查核,“海发12”号轮1996年8月12日在汕头进行年度检验的资料记载,当时除部分栏杆、空气管不合格需修复外,船体水线以上部分正常,无发现破损情况。汕头港监通过广东省海上搜救中心向香港海事处查询证实,该轮1996年度在香港并未发生过任何海事,排除了被告所称该船船体损坏是由于1996年初在香港发生碰撞造成的辩解。被告辩称该轮在1996年11月6日进海门港自修主机,但未能提交充分证据或合理解释。另查明:经船舶检验部门评估,沉没事故发生时“国砂166”号轮在事故发生地的市场价值为575,084.95元。   原告于1997年6月2日向广州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船价损失561,274.01元,船舶部分设备损失15,000元,沉船探摸费40,000元,沉船清障费40,000元, 随船财产损失109,650元,运费损失29,750元,二个月的营运损失160,325元,共计955,999.01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原告诉称其所属的“国砂166”号轮被被告所属的“海发12”号轮撞沉是缺乏依据的。“海发12”号轮于1996年11月5日下午4时向汕头港申报出口,手续办完后,由于当时海面的风力达6-7级,考虑到大风浪里夜航不安全,于是决定当晚在汕头港停泊过夜,次日早晨5时才启航前往香港,当航行至广澳水域时发现主机发热,为航行安全,驶进海门港修理,当晚在海门港过夜。第二天早晨3时多才启航前往香港,于当天晚上8时左右到达香港。因此,“海发12”号轮11月5日2225时停泊在汕头港,不可能在惠来县水域与“国砂166”号轮相撞。被告认为,汕头港监认定“海发12”号轮就是肇事船也是缺乏事实依据的,汕头港监1996年11月中旬到海门港调查,称“海发12”号轮涉嫌发生海事隐匿不报,要求该轮船长将船舶证书及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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