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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票据交易所纸质商业汇票业务操作规程
上海票据交易所纸质商业汇票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第一一章章总总则则
第一条 为规范纸质商业汇票业务操作,促进纸质商业汇票
流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交易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第29号公布)等法规制度,制定本
规程。
第二条 系统参与者办理纸质商业汇票(以下简称纸票)承
兑、质押、保证、贴现、库存移库、保证增信、付款确认、止
付、提示付款、追偿、结清业务,应当通过中国票据交易系统
(以下简称票交所系统)办理业务或登记信息,并遵守本规程。
第三条 系统参与者办理纸票信息登记应验证票据实物真
伪,认真核对相关信息,保证登记信息与票面信息一致。系统
参与者对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四条 系统参与者应确保其内部系统信息与票交所系统
信息一致。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第二二章章 一一般般规规定定
第五条 系统参与者可采用单笔录入或批量导入的方式办
理信息登记。
第六条 系统参与者应配置符合票交所系统影像标准的影
像设备。在票交所系统登记上传的单个影像文件应清晰可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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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满足以下要求:
(一)16bit以上彩色图像;
(二)文件扩展名为“.jpg”或“.JPG”;
(三)分辨率不低于200dpi;
(四)文件大小不超过512KB;
(五)采集的图像应与原票据实物长宽同比例;
(六)背书粘单影像必须包含完整骑缝章。
第七条 本规程所称的票据关键信息包括票据类别、票据号
码、票据金额、出票日期、票据到期日、承兑行或付款人开户
行行号、承兑行或付款人开户行名称、付款行行号、付款行名
称。
承兑行是指在银行承兑汇票(以下简称银票)正面记载“承
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的金融机构;付款行是指银行承兑
汇票正面“付款行”栏内记载行号的金融机构;付款人开户行
是指商业承兑汇票(以下简称商票)正面“付款人开户行”栏
内记载行号的金融机构。
第八条 本规程所称的票据标识信息包括票据类别、票据号
码、票据金额、票据到期日、承兑行或付款人开户行行号、承
兑行或付款人开户行名称。
第九条 本规程所称的票据保管机构包括贴现保管机构、保
证增信机构、承兑保管机构。
(一)已贴现票据实物由贴现机构或同一法人下辖其他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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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保管的,保管票据实物的机构为贴现保管机构。
(二)已贴现票据实物由保证增信机构保管的,保管票据
实物的机构为保证增信机构。
(三)已贴现票据实物由付款行或付款人开户行保管的,
保管票据实物的机构为承兑保管机构。
第十条 系统参与者办理质押、保证、贴现信息登记及权属
初始登记前,应通过在票交所系统录入票据标识信息的方式,
查询待办理业务所涉票据信息。票交所系统中登记的票据关键
信息与票据实物记载不一致的,不得办理相关业务。
第十一条 系统参与者在办理承兑、质押、保证、贴现信息
登记以及权属初始登记时,复核人员应不晚于次一工作日对经
办人员提交的录入信息进行复核,票交所系统将清理未及时复
核的录入信息。
第十二条 已办理止付信息登记的票据不得在票交所系统
办理除提示付款、库存移库和追偿外的其他业务。
第十三条 系统参与者可在票交所系统查询本机构当日登
记的信息和业务办理结果,并与其内部系统数据进行账务核对。
发现信息记录有误的应及时查找差错原因并纠正差错。
第三章 承兑信息登记
第三章 承兑信息登记
第第三三章章 承承兑兑信信息息登登记记
第十四条 纸质银票的承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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