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监理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4-212).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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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监理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4-21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建设施工监理 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为加强我区公路工程监理市场管理,规范我区公路工程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从业行为,提高诚信意识,推进我区公路工程建设市场诚信体系建设,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凡在自治区境内从事交通基本建设项目施工监理及农村公路施工监理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及相应资质的监理企业,以及在自治区境内从事交通基本建设项目施工监理工作,具有交通运输部监理工程师资格(含专业监理工程师)人员均为信用评价的对象。 农村公路项目仅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路工程监理企业进行信用评价。 本实施细则所称信用评价指自治区交通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通过量化方式对具有公路工程监理资质、在新疆交通厅信用备案并在区内从事公路施工监理活动的公路工程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的从业行为,采用定期评价和动态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的信用考核评价。 信用评价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监理企业的投标行为、履约表现、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以及守法情况;监理人员的岗位登记、履行劳动合同、工作质量情况。 监理信用评价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自治区交通厅负责全区公路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负责公路工程建设市场监理信用体系的建设,制定相应的细则和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公路施工监理信用评价的动态管理,收集汇总招标人、建设单位及各地、州、市交通局上报的公路施工监理信用评价资料,建立施工监理信用档案并定期发布信用评价信息;按交通部要求上报相关施工监理的信用信息。 自治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局(以下简称公路质监局)负责对初步评价工作进行指导并负责信用评价的具体工作。 建设单位(交通建设局、公路管理局及项目代建单位)负责其管建项目的监理机构和监理人员的初步信用评价工作。 各地、州、市交通局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项目中从业的监理机构的初步信用评价工作。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规定,进入自治区公路建设市场的施工监理企业应登录该系统如实填报企业的基本信用信息,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对所填报信息真实性负相应法律责任。当企业基本情况发生变化后,应及时更新企业的信用档案,因企业自身原因未及时更新而产生的一切后果自负。凡未进行信用信息录入及备案的单位,不得参与我区公路建设市场投标活动。 信用评价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信用评价工作实行评价人签认负责制度和评价结果公示、公告制度。 下列资料可以作为信用评价采信的基础资料: (一)交通主管部门及其质量监督机构文件(含督查、检查文件); (二)项目法人文件; (三)举报调查处理的相关文件; (四)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及责任认定相关文件; (五)其他文件。 监理信用评价工作周期为一年,即从每年1月1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止。监理的综合信用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由自治区交通厅对区内从业公路施工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本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从业行为进行信用评价。 建设单位(交通建设局、公路管理局及项目代建单位)应在次年1月25日前完成对本年度管建项目的监理机构和监理人员的信用评价考核初评工作并报送公路质监局。 各地、州、市交通局应在次年1月25日前完成所管建项目的监理机构的信用评价考核初评工作并报送公路质监局。 公路质监局依据初步评价结果,结合各有关部门督导、监督检查情况,作出各公路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的综合信用评价结论,并于次年1月30日前将评价结果上报交通厅进行审定,2月底前并将报部的有关数据按照规定格式录入指定数据库。 自治区交通厅对公路质监局上报的信用评价结果进行审定后,进行公示、公告,并于2月底前将最终确定的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告。监理企业的信用评价结果自正式公告之日起1年内,向社会提供公开查询。同时按照交通运输部要求上报有关监理信用评价的信息。 第二章 监理企业信用评价 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实行信用综合评分制。监理企业信用评分的基准分为100分,以每个单独签订合同的公路工程监理合同段为一评价单元进行扣分,具体扣分标准按照附件1执行。对有多个监理合同段的企业,按照监理合同额进行加权,计算其综合评分。 监理企业在全区范围内的信用综合评分按下列公式。 S=(Fi*Hi)/Hi 式中: S—企业在区内的信用综合评分; Fi—企业在区内某一合同段的信用评分; Hi—企业在区内某一合同段的合同额; n—企业在区内从业的监理合同段总数。 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分为AA、A、B、C、D五个等级。评分对应的信用等级分别为: AA级:95分<评分≤100分,信用好; A级:85分<评分≤95分,信用较好; B级:70分<评分≤85分,信用一般; C级:60分≤评分≤70分,信用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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