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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语学习]第一章绪论ppt
国 际 商 法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Law 江苏大学法学院 杜乐其 课程说明 一、课程性质:考查课 二、课程学时:30课时(1-15周) 三、考试方式:闭卷(时间待定) 四、课程要求:掌握国际商法基础知识;识记相关概念;理解相关法律规则;解决简单法律问题。 课程主要内容 第一章 绪论 第二章 商事组织法 第三章 代理法 第四章 合同法 第五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第六章 产品责任法 第七章 票据法 第八章 国际商事仲裁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国际商法的概念和渊源 第二节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 第三节 中国法律制度概述 第一节 国际商法的概念和渊源 一、国际商法的概念 二、国际商法的渊源 ? 一、国际商法的概念 国际商法(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Law)是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 概念分析: 1.国际商法是法律规范的总和。 2.国际商法是调整跨越国界的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国际商法是法律规范的总和 国际与国内立法不存在以《国际商法》命名的法典 国际商法并不是一部诸如《民法典》、《刑法典》的单一法典 国际商法法律制度由众多条约、惯例、国内法组成 2.国际商法是调整跨越国界的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A. 国际意为“跨越国界”,国际商事关系是指处于不同国家的商事主体之间发生的商事关系。 B. 商事关系包括: (1)商事组织关系 (2)商事交易关系:传统商法仅调整有形商品的交易,现代商法除调整有形商品的交易外,还调整无形商品的交易,如国际技术转让、国际投资、国际融资等。 二、国际商法的渊源 1、国际条约 2、国际惯例 3、国内立法 1、国际条约 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2条第1款(甲)规定 古老的国际法原则:“约定必须遵守” 双边条约和多边条约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1994年《乌拉圭回合多边协议》 1978年《中美建交联合公报》 2、国际惯例 (概念) 即在长期国际商事交往中,为国际商事主体重复运用并认知而逐步确立的具有约束力的行为规范。 *影响较大的有: 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1983年《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3、国内立法 弥补国际条约与国际惯例的不足 国际私法之冲突规范的存在 国内法:实体法、程序法和冲突法 第二节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 一、法系 二、大陆法系 三、普通法系 二、大陆法系 (一)大陆法系概念 一般是指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的总称 该法系首先是在欧洲大陆出现和形成的,它具有法典的特征,因此,大陆法系又称为法典法系(code family) 《法国民法典》与《德国民法典》存在,通常又把大陆法系称为民法法系 (二)大陆法系的分布范围 欧洲:法国和德国为主的,比利时、西班牙、葡萄牙、意大利、奥地利、瑞士、荷兰以及法国、西班牙、葡萄牙、荷兰的早期殖民征服。北欧各国即挪威、瑞典、丹麦、芬兰和冰岛的法律,通称为斯堪的纳维亚法律,基本上也属于大陆法系。 亚洲:日本 、泰国 非洲:刚果、卢旺达、布隆迪、阿尔及利亚、摩洛哥、突尼斯 美洲:美国路易斯安那州、加拿大魁北克省 (三)大陆法系的特点 强调成文法的作用,结构上强调法律的系统化、归类化、法典化和逻辑性。 公法和私法划分 注重法典编纂 法律的效力渊源,主要是制定法,又称为成文法,而不是判例 受到罗马法影响 法院系统:普通法院+专门法院 三级体制:一审、上诉、最高法院 三、普通法系 (一)普通法系概念 又称英美法系,是指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它以普通法为基础的、与以罗马法为基础的民法法系相比较而存在的一种法律制度 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但并不仅指普通法,它是指在英国的三种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和制定法的总称(普通法与衡平法比较) 美国法律属于普通法法系,但它有自己的、不同于英国法的很多特征。 普通法 发源于英格兰,由拥有高级裁判权的王室法院依据古老的地方习惯或是理性、自然公正、常理、公共政策等原则,通过“遵循先例”的司法原则,在不同时期的判例的基础上发展起来、具备司法连贯性特征并在一定的司法共同体内普遍适用的各种原则、规则的总称。 以法院判例形式表现 为国家确认通行全国 衡平法 是英国自14世纪末开始与普通法平行发展的、适用于民事案件的一种法律。英美法系中法的渊源之一。它以“正义、良心和公正”为基本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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