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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语学习]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款及其他强制性缴纳财政款项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 于2001年6月12日颁布 第209-II号 (感谢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提供的中文译稿) 本法文本当中已加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2002年3月12日第310号法令和2002年11月23日第358 Ⅱ号法令作出的修改和补充。2004年1月1日生效的税法修正案的内容不包括在内。 第一部分 总纲 第一章 总则 第一节 基本规定 第一条 本法调整的关系 本法调整税款和其他缴纳财政款项的确定、管理、计算、缴纳程序之间的权利分配,以及国家、纳税人与税务机关之间的相互关系。 第二条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 1.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由本法及其他根据本法规定采纳的规范性文件组成。 2. 任何人有权拒绝缴纳本法中未作规定的税款和其他缴纳财政款项。 3. 税款和其他缴纳财政款项应当按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和条件确定、执行、变更或取消。 4. 在纳税范围内,本法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其他法令之间发生冲突的,应当适用本法的规定。禁止将本法所调整的税款关系列入与税款无关的法律当中,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批准的国际条约与本法规定发生冲突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 第三条 税法的效力 1. 税法适用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内的所有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 2. 对本法加入有关确定新的税款和其他缴纳财政款项、修正现行其他缴纳财政款项、税率和纳税基数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令,应于当年12月1日前批准,且于批准次年1月1日前实施。 第四条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纳税原则 1.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原则包括税款和其他缴纳财政款项的缴纳义务、纳税的确定性和平等性、税务系统的统一性、税法的公开性。 2.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其他税收规定不得违背本法规定的纳税原则。 第五条 纳税义务的原则 纳税人应当依据税额并按照规定日期履行其纳税义务。 第六条 纳税的确定性原则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税款和其他缴纳财政款项应当是确定的。纳税的确定性是指全部纳税原理、纳税人纳税义务产生、履行和终止程序的可能性都有税法明确规定。 第七条 纳税的平等性原则 1. 纳税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是普遍的和法定的。 2. 禁止提供个别税务优惠。 第八条 税务系统的统一性原则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务系统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全境对于纳税人是统一的。 第九条 税法的公开性原则 规定纳税问题的规范性文件必须在正式刊物上公布。 第十条 本法当中使用的基本术语 1. 本法当中采用的涉及纳税的基本概念: (1)慈善援助——是指为了进行社会援助无偿捐助给自然人的,或者为了对经营活动进行支持而无偿提供给非商业组织的财产; (2)报酬——是指贷款的偿还;依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规定财产租赁问题的法令,以报酬的形式通过财产租赁,对于所提供(获得)财产的偿付;存款(储蓄)方面的付款;储蓄保险合同的付款;或者有价证券方面的付款——折扣或支付凭证(包括产生于原始置换价值和/或购物价值的折扣或奖金); (3)奖金——是指纳税人通过参加竞赛、比赛(奥运会)、汇演、抽彩、获奖(包括存款和有价证券方面的获奖)取得的任何自然形式和货币形式的收入; (4)资助金——是指由国家、政府无偿捐助的财产;由国际和国家组织、外国非政府社会组织和基金(其活动应当具有慈善和国际性质、不违反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宪法且被列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确定的清单当中),按照国家机关的意见,向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及其政府、法人以及自然人无偿提供的财产;由外国人和无国籍公民以实现其确定目的(任务)向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及其政府无偿提供的财产; (5)人道主义援助——是指为了改善生存条件和居民日常生活条件,消除具有军事、生态、自然和技术性质的紧急状态,外国、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以粮食、民用必需品、技术、成套装置、设备、医疗设施和药品、其他物品等形式,向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无偿捐助的,且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通过授权组织进行分配的财产; (6)红利——是指按照股份支付的收入;由法人在其参与人、创始人之间分配的部分纯收入;在法人解散时以及创始人或参与人停止其在法人当中的参股时,来自于财产分配的收入,但创始人或参与人投入法定资本的财产除外; (7)有价证券的折扣——是指票面价值与原始分配价值之间、票面价值与有价证券购买价值之间的差额; (8)有价证券——是指证明债务关系的金融工具。属于有价证券的有:国家有价证券、公债券和依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认定的其他有价证券; (9)参股——是指以自然人和法人的财产向共同创办的组织、财团作出的参股,但股份公司除外; (10)其他缴纳财政款项——是指按照确定金额缴纳给财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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