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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杠塘镇教育基金管理办法
青杠塘镇教育发展奖励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绥阳县北部四镇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基金管理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青杠塘镇教育基金是经县政府批准,通过青杠塘镇政府拔款和社会捐资等渠道募集方式用于北部四镇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先进教育工作者、优秀学生奖励和困难学生救助的专项基金。原始基金为贰拾肆万元人民币,由镇政府拨付贰万元,青杠塘中小学划拔壹万元,清溪中学、野茶中学各划拔伍仟元,王乾云、彭健两位同志共同募集贰拾万元组成。
第三条 为规范管理基金,成立青杠塘镇教育发展奖励基金管理委员会,全权负责教育基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镇政府镇长、分管教育副镇长和王乾云同志组成,成员由镇财政所、中学、中心小学负责人组成。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接受县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四条 教育发展奖励基金管理委员会委托青杠塘镇财政所负责教育奖励和救助的日常工作。教育发展奖励基金管理委员会要努力争取基金总额逐年增加,确保基金安全,确保基金保值增值。应多方多渠道募集资金,使基金规模不断壮大。当年基金的发放总额度不得超过总额的百分之二十,收益节余部分,滚存转入下年度使用。
第五条 基金的主要来源:
(一)镇政府拨款 ;
(二)王乾云、彭健共同募集资金;(三)社会各界及有关人士的捐赠; (四)其他收入。
第六条 在青杠塘镇境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基金:
(一)中小学校获县级以上表彰的先进教师、优秀班主任和先进教育工作者;
(二)家庭困难的中小学学生;
(三)当年中考获全县前十名或本镇前三名以及高考进入二本以上的本科生; (四)当年参加县以上竞赛获奖的教师和中小学生;
(五)其他确需救助的。
第七条 青杠塘镇以外的大白、黄杨、宽阔镇符合上述第六条所列条件的对象,可申请基金。每年每镇限额5名。 第八条 对骗取奖励基金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九条 符合奖励条件的对象,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青杠塘镇的申请人,由申请人填写《奖励申请表》,由中学或中心小学核实申请理由和奖励金额后,报青杠塘镇财政所审核。属困难救助对象的,还须由所在村委会签出核实意见。
(二)大白、黄杨、宽阔三镇申请人,除由申请人填写申请表、所在学校或村核实外,还须由该镇政府签出意见。 (三)青杠塘镇财政所对经审查符合奖励条件的,报青杠塘镇教育发展奖励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批;对不符合奖励条件的申请不予呈报,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条 基金的发放,除困难救助金及时发放外,奖励金一律在当年教师节表彰大会上集中进行,并邀请捐助人参加。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减少基金本金,不得改变基金收益的用途,不得挪用、截留、私分或侵占基金及其收益。凡违反规定的,依法依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青杠塘镇教育发展奖励基金管理委员会应于每年 12 月 25 日前对基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总结,报镇政府备案。同时,将总结报基金捐助人一份。县财政局县审计局按相关规定对基金的管理进行监督、审计。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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