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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第十章 经济竞争法律制度
第十章 经济竞争法律制度 主要内容 反不正当竞争法 反垄断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产品质量法 第一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 仿冒行为的表现方式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行为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4、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百事可乐与可口可乐的 配方构成商业秘密,公司对其守口如瓶 举办短信抽奖活动,却未明示中奖概率和兑奖时间,王老吉被消费者以违反工商局规定为由起诉。近日,宣武法院一审认定王老吉构成欺骗性有奖销售,判决其赔偿货款,支付短信费1角;并判决销售商沃尔玛退还货款。 ? 今年3月7日,赵建磊花41.8元在沃尔玛宣武门店购买了一箱由浙江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生产的王老吉凉茶。促销装上标明,“发送短信加上祝福密码,就可能有奖品”。赵建磊发送了短信,对方回复:“感谢您参与王老吉祝福北京活动,您如若中奖将有专门的人通知您”。 赵建磊说,他找遍整个包装箱,也没看到开奖时间。国家工商总局规定:经营者举办有奖销售,应当向购买者明示所设奖的中奖概率、奖金金额、兑奖时间等。如违反,视为欺骗性有奖销售。他据此起诉到法院,要求销售商退还货款,厂家赔偿1倍货款及1角短信费。 法院认为,王老吉厂家举办有奖销售活动,未按照国家工商总局的规定,向消费者明示其所设奖项的中奖概率等,已构成欺骗性有奖销售。沃尔玛作为销售商没有尽到提示责任。二者均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五)公用企业及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所实施的限制竞争行为 特征1、行为主体:公用企业和其他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2、行为表现: 限制竞争。 性质这类行为限制了用户、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将生产同种商品的其他经营者完全排斥在特定的市场之外,妨碍了市场的公平竞争机制,故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 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责 新闻资料 非典时期河南新乡市经检大队接群众举报,对一家眼镜店宣称戴亨达利眼镜能防“非典”的电视广告提出疑问。在对这个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其店内挂满“做防‘非典先锋,迎八周年店庆”“戴亨达利眼镜,防‘非典”的广告词。执法人员以消费者的身份向店员询问哪类眼镜防“非典”时,店员将执法人员引到摆放“防护眼镜”的柜台。经检查,这些“防护眼镜”只是普通的游泳镜、防风镜,并无防“非典”功能,而且没有标明厂名厂址,也无合格证。执法人员立即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清除店内广告。 ? 四、 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部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技术监督局等县级以上 二、监督检查部门的职权 享有四种职权,即询问权、查询复制权、检查权和处罚权。 第二节 反垄断法律制度 一、垄断概述 (一)垄断的界定 垄断是指特定主体为了特定目的通过构筑市场壁垒从而对目标市场所做的一种排他性控制状态。 1.危害性 2.违法性 (二)垄断的本质 1.垄断的消极作用 2.垄断的积极作用 第二节 反垄断法律制度 二、反垄断法概述 (一)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 1.经济(性)垄断 2.行政(性)垄断 (二)反垄断法的规制原则 1.本身违法原则和合理原则 2.结构规制原则和行为规制原则 三、反垄断法的实体控制制度 (一)经济性垄断 1.滥用市场优势地位行为规制 2.联合限制竞争行为规制 (1)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的含义 联合限制竞争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企业联合组织通过订立协议、决议,密谋或联合一致的行为共同限制市场竞争,对经济发展具有或可能具有不利影响,应受反垄断法规制的行为。 (2)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的构成 ①联合限制竞争行为必须发生在至少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营者之间 ②行为人之间存在共谋 ③联合限制竞争行为具有限制竞争的目的与效果 (3)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的横向限制与纵向限制 3.企业合并规制 (1)企业合并的含义 所谓的企业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相互合并,或者一个或多个个人或企业通过持有其他公司的股份、取得其他企业的资产、受让或承租其他企业的营业或财产、与其他企业共同经营或受其他企业委托经营、干部兼任等可能发生支配性影响的方式,对其他企业全部或部分获得控制,从而导致持久的相互关系的一切可能性行为。 (2)企业合并的分类 ①水平合并 ②垂直合并 ③混合合并 (3)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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