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法规(课件)PPT.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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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法规(课件)PPT

   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渎职罪 《刑法》第114、187条 114条: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从管理、违犯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87条:国家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大平矿难安全责任人被判刑 2004年10月20日22时40分,郑煤集团大平煤矿发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148人死亡、35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935.7万元。 2005年9月22日,新密市人民法院对“10·20”郑煤集团大平煤矿特大瓦斯爆炸特大重大责任事故进行公开宣判,通风科调度员贾江华、电工景永振、通风科科长彭向军、原矿长助理付相庄分别被判处7年、6 年、4年、3年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六条惩制危险品重大事故 第一百三十七条惩制建筑工程事故 第一百三十八条惩制学校设施事故 第一百三十九条惩制消防事故等方面犯罪。 其他有关安全生产方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001年10月27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 2011年12月31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通过。 《职业病防治法》分总则、前期预防、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7章90条,自2011年12月31日起施行。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特别规定》于2005年8月31日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2005年9月3日国务院令第446号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共28条。 制定目的:为了及时发现并排除煤矿安全生产隐患,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煤矿安全生产。 1、预防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的具体步骤 第一步:停止生产,排除隐患 煤矿的通风、防瓦斯、防水、防火、防煤尘、防冒顶等安全设备、设施和条件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有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措施和完善的应急处理预案。 煤矿有下列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 第二步:监管监察,停产整顿 煤矿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仍然进行生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关闭该煤矿,并由颁发证照的部门立即吊销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该煤矿的法定代表人和矿长5年内不得再担任任何煤矿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矿长。 第三步:暂扣证照,按照整改方案整改 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颁发证照的部门应当暂扣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 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应当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和安全技术规定。 第四步:验收复产或关闭 整改结束后要求恢复生产的,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自收到恢复生产申请之日起60日内组织验收完毕;验收合格的,经组织验收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签字,并经有关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同意,报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批准,颁发证照的部门发还证照,煤矿方可恢复生产;验收不合格的,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对不合格煤矿,只能给予一次停产整顿的机会 关闭矿井的手续和标准 对提请关闭的煤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生产;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7日内作出关闭或者不予关闭的决定,并由其主要负责人签字存档。对决定关闭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实施。 关闭煤矿应当达到下列要求: (一)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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