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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基本知识,政策要点和操作实务
失业保险基本知识、政策要点和操作实务 演讲人:周 逢 社 单 位:芜湖市社会保险支付中心 一、基本知识 (一)失业的概念 失业是一种社会经济现象,它是指劳动者在有能力工作、可以工作并且确实在寻找工作的情况下不能得到工作而失去收入的情况。失业人员是指在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目前无工作,并以某种方式正在寻找工作的人员。失业率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失业人数与从业人数加失业人数之比。我国目前使用的概念是城镇登记失业率, 它有两个特点:一是所指向的对象只是具有城镇户口的劳动者;二是所使用的失业人数是指具有城镇户口的失业人员在政府指定的失业登记机构登记失业的人数,不包括未登记人员。 (二)失业的类型及造成失业的原因 从历史和现实情况看,造成失业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⑴摩擦性失业,由于求职的劳动者与需要提供的岗位之间存在着时间上的差异而导致的失业,如新生劳动力找不到工作,工人想转换工作岗位时出现的工作中断等; ⑵季节性失业,由于某些行业生产条件或产品受气候条件、社会风俗或购买习惯的影响,使生产对劳动力的需求出现季节性变化而导致的失业; ⑶技术性失业,由于使用新机器设备和材料,采用新的生产工艺和新的生产管理方式,出现社会局部劳动力过剩而导致的失业; ⑷结构性失业,由于经济、产业结构变化以及生产形式、规模的变化,促使劳动力结构进行相应调整而导致的失业; ⑸周期性失业,市场经济国家由于经济的周期性萎缩而导致的失业。 从我国目前的情况分析,造成失业的原因主要有: ⑴劳动力供大于求。我国进入劳动年龄人口的高峰期,劳动年龄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明显上升。 ⑵劳动力结构调整与经济结构调整同步进行。 ⑶科技进步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对就业问题的影响。 ⑷劳动力素质与就业需求的矛盾。一方面,部分劳动力资源闲置浪费;另一方面,高素质劳动力的短缺又影响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出现了有活无人干,有人无活干的不正常现象。 (三)失业人员的构成 失业人员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就业转失业的人员;二是新生劳动力中未实现就业的人员。《失业保险条例》所指失业人员只限定为就业转失业的人员。根据有关规定,我国目前的法定劳动年龄是16—60周岁,其中,女性为16-50周岁或55周岁。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人员都可以寻求职业,从事社会生产经营等活动,并取得合法收入。所谓有劳动能力,是指失业人员具有从事正常社会劳动的行为能力。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人员,若不具备相应的劳动能力,也不能视为失业人员,如精神病人、完全伤残不能从事任何社会性劳动的人员等。对那些目前虽无工作,但没有工作要求的人不能视为失业人员。这部分人自愿放弃就业权利,已经退出了劳动力的队伍,不属于劳动力,也就不存在失业问题。 (四)失业保险制度的概念和特征 失业保险制度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而失去工资收入的劳动者提供一定时期物质帮助及再就业服务的制度。 失业保险制度具有几个方面的特征: 一是普遍性,它是为保障有工资收入的劳动者失业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其覆盖范围应该十分广泛; 二是强制性,制度范围内的单位及其职工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三是互济性,收缴的失业保险费在统筹地区内统一安排使用,不需要偿还; 四是社会化,基金来源要多渠道,由用人单位、职工和国家分担; 五是水平适度,失业保险待遇要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要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同时尽可能减轻企业和政府的负担; 六是适当积累,在采取现收现付办法的同时,保留一定数量的基金以备应急之用; 七是专款专用,严格管理,保证基金安全。失业保险同其他社会保险项目一样,都是政府行为,都侧重于保障基本需求,并以货币为提供帮助的主要形式,不同之处在于失业保险具有保障生活和促进再就业的双重职能,与劳动力市场相互关联的密切程度明显高于其他社会保险种类。 (五)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建立和发展 1986年7月国务院颁布了《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以此为标志,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正式建立。失业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为劳动制度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创造了有利条件,为建立独立于企业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开了一个好头,为巩固和发展稳定大局作出了贡献。我国失业保险制度自1986年建立至今,经历了24年的发展,大体可划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1986年7月——1993年4月 这一阶段是确立失业保险制度基本框架的阶段,也是失业保险初步发挥作用的时期。其标志是《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的颁布和实施。《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确立了失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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