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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互联网行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制研究
试析互联网行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制研究
论文摘要 互联网行业中垄断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限制了行业良性竞争、阻碍了行业技术创新、侵害了网络用户权益,规制互联网行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对互联网行业的健康、快速、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文首先简要分析了我国互联网行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现状,研究发现:互联网垄断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主要有抵制性交易、捆绑性交易以及歧视性交易等三大类型,其垄断行为具有产品的信息效应、用户的锁定效应以及复杂的垄断效应等三大特性。鉴于以上特征,文章对此类行为的违法认定原则和违法构成要件进行了详细阐述,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关政策建议,其中:政府要加快完善反垄断的法律体系,转变行政化的监管方式;行业协会组织要科学制定行业自律规范机制,发挥行业组织的软硬约束作用;行业内互联网企业要加强自身的社会责任感,提高企业自身的自律能力。
论文关键词 互联网 支配地位 用户锁定 法律规制 良性竞争
一、前言
众所周知,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互联网已经深刻的影响到人类生活的方方面面,人类的吃、穿、住、用、行几乎都离不开互联网的支持与配合,毫无疑问互联网行业将是二十一世纪最有发展潜力的行业之一。改革开放以来,在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广泛支持下,互联网行业在我国发展迅速,根据CNNIC的调查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6月,我国互联网使用者约为6.32亿,半年共计新增网民1442万人,我国互联网的普及率已上升至46.9%,比2013年底提升了1.1个百分点。然而,在取得这辉煌的成就背后,我国互联网领域已形成稳定的寡头垄断市场特征,即以BAT(百度、阿里巴巴、腾讯)为代表的大型互联网企业对互联网即时通讯、电子商务、互联网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引擎等业务实行垄断,导致我国互联网企业的反垄断调查和诉讼频频发生,奇虎360起诉腾讯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互联网行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严重影响了互联网行业的健康、快速、有序的发展,因此研究互联网行业中垄断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制具有较大的理论价值和较强的现实意义。
二、我国互联网行业中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现状
毫无疑义,互联网行业有着其他传统行业不一样的运行特征和规律,因此互联网行业中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也具有其独特的类型与特征,所以本文研究的前提是要对互联网行业中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类型和特征有个明确的认识。
(一)我国互联网行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类型
根据我国《反垄断法》明确规定了七种主要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具体包括:以不公平高价销售、以不公平低价购买、掠夺性定价、拒绝交易、强制交易、搭售、歧视待遇等类型。虽然互联网行业具有“五高”特征(即高技术性、高竞争性、高覆盖性、高排他性以及高网络效应性),但是由于互联网行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在本质上仍是市场经济中一般性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在互联网领域的拓展和延伸,因此也可以采用以往的界定标准来划分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类型。
1.抵制性交易行为。抵制性交易行为就是我们平常所讲的拒绝交易或者限制交易等行为,通常具有市场支配性地位的互联网企业会利用这种方式来维护或强化自身的互联网行业地位,保证其垄断利润的可持续性。抵制性交易行为的具体内涵是指互联网行业中具有支配性地位的企业在缺乏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拒绝与交易相对人(消费者)进行交易或者限制交易相对人(消费者)与其他市场主体进行交易,违反了交易自愿的基本原则,限制了行业内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2010年我国互联网行业著名的“3Q大战”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中国互联网巨头腾讯要求使用奇虎360服务的QQ用户必须在奇虎和腾讯中选其一,这种拒绝、限制以及强制交易严重的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侵害了行业内其他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权。
2.捆绑性交易行为。从经济学上来说,捆绑搭售是企业的一种营销性策略,即企业的新产品借助优势产品的影响力进行推广,但是这种营销行为排挤了行业内其他厂商的发展空间,是一种具有一定隐蔽性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由于互联网行业覆盖面广、交易效率高以及网络效应强等特点,捆绑性交易行为在互联网行业中十分常见,且其负面影响极其严重,国内奇虎360、百度、腾讯都在其经营过程中都或多或少存在过捆绑性交易行为,国外美国微软公司在也曾在其Windows 系统上捆绑 IE 浏览器,这其实是一种典型的搭售性销售行为。搭售行为之所以被限制,其依据就是因为行业支配性企业在无正当理由情况下强制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但也有观点认为互联网是一个具有极强开拓性和扩展性的行业,其运行模式和传统行业有显著性差别,因此对互联网企业的捆绑性交易行为的认定需要进行大量的论证和思考,对此类行为的规制也应该审慎进行。
3.歧视性交易行为。歧视性交易有时也称为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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