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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安全生产职责制度(必威体育精装版)
(一)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制度
1、例会由乡镇安委办提出,报乡镇安委会主任或负责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决定,由乡镇安委办具体组织;
2、例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根据乡镇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指示或重点时段、重点行业领域有重要工作部署、协调和沟通时,可临时召开会议;
3、例会原则上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主持;也可委托分管负责人主持召开。会议由安委会成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参加,必要时可以扩大到辖区内有关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
4、例会的主要任务是分析辖区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方面的重大问题,部署落实下一阶段工作;
5、例会召开前,乡镇安委办应认真分析辖区安全生产形势,提出会议议题和须研究解决问题;
6、例会由专人做好记录,研究重大事项的要形成会议纪要,会议决定的事项要严格贯彻落实。
(二)乡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1、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坚持“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和 “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要求;
2、检查采用对被查单位事前通知或不通知的检查、安全生产专项检查或综合检查、单独组织检查或会同有关部门联合检查等多种形式进行;
3、根据实际需要和上级工作部署,在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和重要时段期间,组织开展综合性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
4、乡镇应按照有关要求,编制年度安全生产检查计划,原则上对辖区内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生产经营单位,每月至少检查1次;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商贸等工贸行业企业,每季度至少检查1次;
5、检查人员到企业进行检查时应有2人以上参加。检查人员应当首先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或其它工作证件,表明身份,告知检查目的要求、工作程序和企业的权利、义务。检查不得影响被查单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6、检查要有方案、有记录。检查结束时要填写《现场检查记录》,并由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发现隐患时,可以当场整改的必须当场整改;不能当场整改的,要及时下达《责令改正指令书》,并实行跟踪督办,期满复查验收;
7、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的,要责令有关单位立即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并及时书面报告县区安监部门和县区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
(三)乡镇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挂牌治理制度
1、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整改销号等制度。每月3日前将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登记表报乡镇安监站备案;
2、乡镇每月至少组织1次对辖区内的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安监站应于每月5日前,将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和自查自改月报表报县区安监部门备案。
3、乡镇应建立事故隐患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或电子信箱,受理有关事故隐患举报。安监站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发现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故隐患的,应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并记录备查。对本级无法妥善处理的事故隐患,应及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协调处理;
4、乡镇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登记建档,及时下发整改通知书,做到隐患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
1、经县区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卫生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制度;
2、本制度所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卫生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
3、生产经营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查手续;
4、凡在本行政区域县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在新建、改建、扩建时,应严格执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并将审查情况报乡镇安监站备案;
5、乡镇安监站应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日常安全监管,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严格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手续;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违反“三同时”规定的,要立即报告县区安监部门。
(六)乡镇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应急处置制度
1、成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在乡镇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落实人员,明确职责,统一指挥,确保处置快速有力;
2、按要求制定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相应的应急救援队伍,落实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每年开展1次以上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并报县区安监部门备案;
3、建立生产安全预警制度,加强事故发生预测预警工作,定期对重大危险源和重点部位进行分析和评估,对可能导致事故的信息要及时进行预警;
4、本辖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接报后立即向县区人民政府及安监部门报告,乡镇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并在事故处置过程中,做好续报工作;
5、根据事故应急救援需要,决定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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