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颍上县招商引资奖励政策
颍上县引进外来投资奖励暂行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社会各界招商引资积极性、主动性,全面加强招商引资工作,不断扩大对外开放,促进我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项目,是指新引进并落户在颍上县行政区划内的项目(不包括煤炭采掘业、变电站所、供水以及需政府特许经营的工业项目);本办法所指的引荐人,是指从颍上境外为我县引进项目的县内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及返乡创业人员。
第三条 招商引资奖励设招商引资项目奖、招商引资先进单位奖和招商引资先进个人奖。
第二章 奖励标准
第四条 根据项目性质,分别按固定资产(以无形资产投资的,需提交有资质机构出具的评估证明;无形资产认证数量不超过总认证数的25%)实际投资的不同比例,给予引荐人一次性奖励。
第五条 入驻乡镇的工业项目,奖励起点为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入驻颍上工业园区、颍上循环经济园区的工业项目,奖励起点为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
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按1.0%给予奖励;服装类项目按0.5%给予奖励;国内100强、上市公司、央企、国内驰名商标企业,按固定资产投资的1.2%给予奖励。
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10亿元的工业项目,5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2‰给予奖励。
固定资产投资在10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奖励实行一事一议。
引进国(境)外项目,注册为外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200万美元以上(含本数),外资部分按1.2%给予奖励,奖金额按颁奖当天美元牌价折合人民币奖励。
第六条 鼓励引进总部经济。对引进总部设置在我县的国内100强、上市公司、央企,另外给予引荐人40万元的奖励(总部企业的认定由县经信委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 引进投资职业教育和医疗卫生等社会事业类项目且固定资产在1亿元(含本数)以上的;引进投资建设购物中心、物流园区、专业市场或旅游设施项目(非卖)且固定资产投资在2亿元(含本数)以上的,奖金按完成固定资产投资的4‰计算(单个项目奖金最多不超过50万元)。
第八条 完成年度自领招商引资任务的行政事业单位、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单位)可授予招商引资工作先进单位,奖金5万元;年度引进单个项目在1亿元以上的单位可授予招商引资工作先进单位,奖金10万元;年度完成自领招商引资目标任务均符合以上标准的,选择最高标准执行。没有自领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单位引资实绩突出的,参照执行。
第九条 招商引资先进单位可评选一名招商引资先进个人;其他在招商引资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可被授予招商引资先进个人。奖金每人2000元。
奖励和申报条件
第十条 每年1月31日前,县招商局对上一年度自领招商引资任务的单位指标完成情况、项目投资额、引荐人及奖励资金等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外资企业由县商务局提出意见),县审计局、统计局进行审计,县招商引资委员会复核、确认后报县政府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 奖励每年进行一次,下年的上半年兑现上年度的奖金。
第十二条 申报奖励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必须建成投产后方可申报奖励。建成投产是指完成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合同约定50%的,并且当年完成工业增加值不低于100万元。对后续投资不再进行奖励。申请奖励年度由项目引荐人提出申请。
(二)因投资方的原因比合同约定时间延迟3个月以上开工建设的,取消获奖资格。因投资方的原因比合同约定投产时间延迟1年以上的,取消获奖资格;延迟1年以下但满足本条(一)要求的,奖励标准减半执行。
第十三条 引荐人资格确认
(一)引荐者应到县招商局领取并按要求填写《阜阳市招商引资中介人(组织)登记表》,经投资客商签字确认引荐资格报县招商局审核后备案。
(二)引荐者应为第一次牵线搭桥并跟踪服务的单位(个人)。
奖励资金使用
第十四条 项目由引荐人引进的,奖金一半用于奖励项目引进有功人员,一半用于单位工作经费。招商引资先进单位奖金可全部用于奖励有功人员或作为单位职工福利,先进个人奖金归个人所有。
第五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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