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城镇建筑工程)》告知单.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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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城镇建筑工程)》告知单.doc

行政许可事项1-1 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城镇建筑工程)》 告知单 (2010年7月修订)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2009年10月 事项名称: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城镇建筑工程)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城乡规划的要求。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遇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不含文件制作、颁发时间)。 受理形式:书面申请 申报项目类型: 符合北京市实施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细则规定的建设项目。 1.各级国家(党、政、军)机关办公和军事设施等项目; 2.城乡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项目; 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 4.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项目。 受理条件: 根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32条关于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核准前,应当持证明该项目属于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相关文件和有关部门同意申请单位作为项目建设主体的批准文件,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的规定,对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按以下两款方式办理: 第一款:建设单位申请时能够提交符合《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32条关于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要求的相关部门书面意见的,按照受理和办理要求,直接进入《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受理和办理程序。 第二款:建设单位申请时不能提交或者只能提交符合《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32条规定要求提交的相关部门书面意见之一的,规划主管部门依据相关部门管理《目录》对项目情况进行初步判断,决定是否办理申请材料的接收手续。 ▲对申请时只能提交有关部门证明项目属于批准或核准意见的,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及北京市实施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细则,进行初步审核判断。对符合目录情形的,可进入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受理和办理程序。对不符合的不予受理。 ▲对申请时只能提交有关部门证明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意见的,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和《北京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细则》、《北京市企业投资项目管理目录》进行初步审核判断。对符合目录情形的,可进入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受理和办理程序。对不符合的不予受理。 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1.建设计划主管部门同意以批准或核准方式批复建设项目(主体、性质等)立项的书面意见(原件)。 2.国土主管部门同意建设项目用地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书面意见(原件)。 3.申报单位填写完整并加盖单位印章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及其他事项申报表》。 4.申报单位出具加盖单位印章和法人签字或印章的《建设项目法人授权委托书》。 5.申报单位关于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申请文件(须表述规划选址项目的基本要求、建设项目性质、建设规模、选址意向等有关情况;申请文件应包括发文号、签发人、单位印章等基本公文要素)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 6.拟建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示意图(含主要经济技术指标)。 7.用铅笔标绘拟建项目用地范围的地形图1份。 对位于市公共测绘产品(1/500或1/2000地形图;远郊地区可为1/1000或1/10000)覆盖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应提交市公共测绘产品地形图。对市公共测绘产品地形图未覆盖的地域,可提交具有测绘资质单位测绘的1/500或1/1000或1/2000地形图,并加盖测绘单位印章。 8.机要项目须提交有关部门关于项目定密文件。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相关要求。 受理地点: 按照职责及工作权限,《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须到市固定资产投资审批大厅(地址:北京市宣武区枣林前街70号中环大厦)或项目所在地规划分局办理。 对外接待时间: 1.市固定资产投资审批大厅 上午:09:00~12:00 下午:13:30~17:30 (遇法定节假日,按市政府办公厅调整工作时间通知执行) 2.项目所在地规划分局 请登陆“公共服务—下载中心”查询。 咨询服务电话: 010网址: 特别提示: ▲按照《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调整勘察设计招标登记与规划许可受理衔接方式的通知》(市规发【2009】800号)要求,建设项目应依法履行勘察设计招投标工作。 备注: ▲《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及其他事项申报表》可登陆北京市规划委员会网站“公共服务—下载中心”下载;也可到市固定资产投资审批大厅或项目所在地规划分局免费领取。 ▲《建设项目法人授权委托书》请登陆北京市规划委员会网站“公共服务—下载中心”下载。 ▲按照建设项目申报要求,提交的申报材料中的文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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