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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司法会计过度审计问题研究

一、我国司法实践中司法会计过度审计的表现   (一)?活动范围方面。司法会计在法律层面的作用是解决案件中涉及到的专门的财务会计的问题,其作用的范围仅仅适用于对财务会计问题的直接证明,对案件当事人的主观想法、司法会计人员的评价等都不包括在内。但在实际的运用中,经常出现司法会计人员在会计司法鉴定意见中推断、评价法律定性或者推断当事人的心理活动等超出了司法会计活动范围的情况。   (二)?方法选用方面。司法会计中的法律属性,要求其在选择技术手段的时候需要更加详细和谨慎。而在实际的实施中,一些司法会计人员为了提高鉴定效率、降低鉴定成本,就会采用一些不太合适的非技术手段,这些非技术手段,或者是技术手段中的抽样审计,都不在司法会计的考虑范围之内。另外,在对案件中的涉案金额进行计算的时候,审计中所采用的单次计算和司法会计中所运用的累积计算也会有许多矛盾。   (三)?实施程序方面。如果司法人员不能清晰地认识会计活动,他们向司法会计人员提出过大的问题范围,那么就会很容易导致司法会计人员借用审计程序来使自己可能要承担的法律责任的风险得到降低。很多的司法会计人员用审计程序中很重要的概念,为他所怀疑的会计科目设定对应的重要性水平,仅对存在舞弊风险有很大概率的科目实施细节测试和程序分析。这种把审计程序运用到司法会计中的性为,使得报告成为审计报告,而非会计司法鉴定意见。   (四)?证据规则方面。司法会计证据指的是在司法会计的活动中,司法人员在提出会计司法鉴定意见的时候所借鉴的事实。在现实的实践运用中,“参考证据”和“辅助证据”会很大程度地被误用。在司法会计的活动中,参考证据和辅助证据主要有证人的证言,当事人对案件的陈述等人证、物证,这些证据其实都不能作为提出会计司法案定意见的依据。   二、我国司法实践中司法会计过度审计的原因及后果   (一)?司法会计过度审计的主要原因分析。   1.?尚未建立司法会计准则。司法会计在我国运用的起步时间较晚,发展也不完善,而且,司法会计在我国并没有完善的,参考价值较大的司法会计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这种情况致使司法会计人员没有可以参考的准则和规范,只能对企业会计准则以及审计准则进行参考。   2.?司法会计人员缺乏法律知识。在我国的司法会计人员的资格认定中,规定比较笼统,只是简单地规定需要具有专业知识和相关经验,在法律条文中对其也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这种准入条件的不明确和资格认定条件的模糊,致使我国司法会计人员的专业素质有高有低,这对司法鉴定意见在诉讼证据中的作用大大打了折扣。   3.?缺乏行业协会的监督管理。在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大环境之下,除了通过法律法规及相关条例对企业进行约束之外,行业协会对实现行业规范化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在我国司法会计行业协会并没有成立,这使得我国司法会计活动在发展的过程中缺少来自于行业规范的约束,所以在实践过程中遇到的很多具体的问题都没有办法得到专业的指导和解决。   (二)?司法会计过度审计的后果。   1.?会计司法鉴定意见不具有证据能力。如果司法会计人员和审计人员一样,从当事人手中拿到有关存在争议的财务问题的原始凭证和会计凭证,或者在出具会计司法鉴定意见的过程中也对当事人的口头阐述进行过度的依赖,那么这个鉴定意见就会因为不符合法律法规而不具备证据能力,在对案件进行审理的过程中,会被排除掉。司法会计人员也必须对证据进行对质,并接受相关人员对该份鉴定意见的合法合理性以及客观性的质疑。但是,在对质证据的过程中,我国的司法会计人员的出庭率呈现出普遍较低的现象,这种情况严重影响到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有效性。   2.?会计司法鉴定意见不具有证明力或证明力低。司法会计和司法审计在实施的方式、程序、方法等方面存在有很大的差别,所以司法会计人员如果在司法会计工作的过程中不恰当地使用了审计的方法,那么会计司法鉴定意见的证明力会受到严重影响。比如,司法会计人员在工作过程中使用的抽样审计的方法,那么会因为这种方法在司法会计中不被允许使用而导致会计司法鉴定意见缺乏强有力的证明力。另外在实际的运用中,经常出现司法会计人员在会计司法鉴定意见中推断、评价法律定性或者推断当事人的心理活动等超出了司法会计活动范围的情况,这种情况很大可能会导致其丧失证明力。   三、完善我国司法会计发展的对策   (一)?加强司法会计法律法规的建设。在经济不断发展的大环境下,司法跨级揭露舞弊、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的作用日益突出,要想保障这一作用能够起到更大的作用,必须加强法律法规的建设,加强司法会计准则的建立可以增强司法会计人员的专业素质,更加强有力地保障会计司法鉴定意见的客观公正性。另外完善的司法会计准则可以保障当事人和合法权益得到更有效的实现。   (二)?加强对司法会计人员法律知识的培训。司法会计是一种对与案件相关的财务会计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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