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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
法理学基础 刘燕 02 法理学研究的对象和研究方法 一、法律现象 1、法理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一门学科。 冯尔康在《清人生活漫步》中提到: (1)清朝初年,相当一批文职官员十分喜好散文、诗词等文字写作,遂有大批上乘的文字作品不断问世。通过冯尔康的描述解释,我们可以发现文职官员喜爱文字写作是一种生活方式。 (2)康熙、雍正、乾隆年间,长江中游地区和长江三角洲出现过频繁的米布交易。长江中游地区盛产大米,但是缺乏布匹。 而长江三角洲地区纺织技术异常发达,只是米粮略显拮据,于是,民间开始了大面积的自发的米布交换。 一个有趣的现象值得注意,随着米布市场交易的发达,民间的各种娱乐活动也发达起来,出现了打牌、礼佛、叫堂会、迎神赛会等娱乐活动。政府有时不悦地称之为“淫糜”。 (3)清朝人结婚的年龄通常是较小的,男性16岁以后即可娶妻,女性14岁以后就能出嫁。以顺治皇帝为例,他在14岁结婚,康熙皇帝则12岁娶皇后。 后来,清朝政府明确颁布正式的规定:男子16岁、女子14岁为法定婚龄,全体臣民尊此照办。 (4)关于寡妇改嫁的问题,清朝信奉“贞节观”从一而终者有之,但基于种种原因改嫁者亦有之。在某些地方,比如上海,根据同治《上海县志》记载,妇女改嫁者已是“十之八九”。 妇女能否改嫁在当时是个十分复杂的事情,不能一概论之。而当时也针对这个问题出现许多争论的分歧意见。 以上举例的各种社会现象,可以大致梳理: 第一类,清朝初年相当一批文职官员喜好文字写作。 第二类,康熙、雍正、乾隆时期,长江中游到下游地区米布交易十分盛行。 第三类,伴随米布交易的兴盛,民间出现了流行的娱乐方式。 第四类,清朝人结婚年龄较早。 第五类,清朝政府正式颁布了有关结婚年龄的规范规定,并且予以实施。 第六类,清朝有的寡妇坚持守寡,有的寡妇改嫁了。 第七类,关于妇女改嫁的问题,当时出现了分歧意见。 2、何为法律现象?——反映法的存在和运作的社会现象。 清政府用“立法”的方式规定了适婚年龄,并且予以实施 人们根据这样的规定,就可以判断自己的行为是“合法”还是“违法” 包含了“什么情况下可以”“什么情况下不能”的意思 二、法律现象之中普遍的、根本的问题 1、法律现象的种类和法的种类 2、各类法律现象背后的共通之处 例如: (1)都是政府“制定”出来的。 (2)都有强制实施的性质,也就是臣民都必须遵守。 (3)都与人的行为有关 (4)还可以问它们发挥的社会作用?它们如何运作?它们与当时的风俗传统、经济政治有什么关系。 3、法理——法律现象背后的道理 例如 (1)制定某个法律的目的和原因 (2)是权利性的规定还是义务性的规定 (3)纠纷发生后法律如何出面解决纠纷,如何判断契约、协议、违法违约行为的构成。 4、法理的分类:有较为具体的,也有较为一般的,还有关系到整体法律的一般法理乃至哲学理念。 三、法理学的研究方法 1、历史考察的方法:从法律现象的产生、存在、历史沿革、与历史背景的关系的角度进行研究。 2、比较的方法:将同一时期的法律制度进行横向比较,或者对不同时期的法律制度进行纵向比较。 3、逻辑分析的方法:针对法律现象进行归纳、演绎等系列性的推理研究。 4、阶级分析的方法:观察分析法律现象中的阶级/阶层/集团的立场、操纵和影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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