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中医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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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中医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长春中医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院的仪器设备属国有财产,是保证学院教学、科研等工作顺利开展的基本物资条件。 第二条 仪器设备的管理和使用应贯彻执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做到合理配置、物尽其用,提高完好率和利用率。 第三条 学院的资产与设备管理处是仪器设备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根据学校教学、科研等工作的需要编制年度仪器设备购置计划。 2、对仪器设备占有、使用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做好仪器设备管理工作。 3、负责仪器设备的计划管理、帐务管理、档案管理、维修管理、使用调剂、报废处理和投资效益考核。 4、制定仪器设备采购方案,组织采购供应。 5、负责仪器设备数据报表编制工作。 第二章 仪器设备范围的界定、分类与计价 第四条 仪器设备的范围界定 1、能独立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单价在500元以上的一般仪器设备及单价在800元以上的专用仪器设备列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2、单价在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一般仪器设备及单价在2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专用仪器设备列入低值仪器设备管理范围。 3、一般仪器设备指办公和业务用通用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家具等。 4、专用设备是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设备和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设备等。 第五条 符合第四条规定的自制、捐赠或调拨的仪器设备,均应计价列入资产帐。 第六条 仪器设备的分类,以原国家教委1984年编制的《高等院校固定资产分类目录》及原国家教委1986年编制的增补本为准,仪器设备管理部门应按此分类编号、入帐、建卡。 第七条 仪器设备的计价 1、计价 (1)、建造、购入、调拨和捐赠的仪器设备,分别按建造、购价、调拨价、捐赠价入账。 (2)、自制的仪器设备,按加工费、材料费的总价入账。 (3)、仪器设备的运杂费,一次性安装费计入固定资产价内。 (4)、仪器设备价值不明且无法查明其原因的,可根据实际情况估价入账。 (5)、按规定支付的车辆购置附加费及社控费计入固定资产价内。 2、仪器设备价值的增减变动 仪器设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增减其原值: (1)、原有的仪器设备,因加工改造而增加附加(部)件数量、使用功能或质量提高时,按开支的成本费增加原值。 (2)、成套设备因损坏或拆除其原有部分时,应减少其原值。 (3)、仪器设备的维护或修理,不管开支多少,均不增加固定资产原值。 “仪器设备”原值的增减,均由资产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办理,并及时通知财务处调账,保证帐帐相符,帐物相符。 第三章 仪器设备的管理与购置 第八条 仪器设备的购置经费实行预算制度。 经费主管部门按照学院教学、科研等方面的需要。 分轻重缓急,编制统筹安排经费预算。仪器设备需求单位于每年年底向经费主管部门提报下一年度所需购置仪器设备经费预算。学院仪器设备经费来源包括:国拨经费(教学、科研、专项等)、自筹经费(捐赠和各种基金)、自有资金等。 第九条 计划管理 1、计划编制 由资产与设备管理处组织需求单位根据教学、科研、行政办公等工作需要和经费情况,编制仪器设备购置计划。 2、计划审批 利用预算经费、专项经费购置单价在5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由经费主管部门或项目负责任人签署意见后,报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审批。利用预算经费、专项经费购置单价在5-10万元的仪器设备,申请单位应进行可行性论证,并提交论证报告,由经费主管部门或项目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审核,呈报主管院长批准。 无论利用何种经费购置单价在1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申请单位应提交可行性论证,由经费主管部门和资产与设备管理处,组织有关专家对购置的仪器设备进行全面、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呈报主管院长审批。 3、计划的调整与变更 由于计划提报单位任务变更或预测不准确,仪器设备规格、数量、价格等需作变动时,应及时按原报批程序办理购置计划的增减、调整手续。计划提报单位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采购部门已按计划订货或进货而造成的损失,由提报购置计划部门或单位负责。 第十条 仪器设备管理部门会同省财政厅、采购办和采购中心实行报价采购。 第四章 仪器设备的验收与维护 第十一条 仪器设备到货后由供应单位会同使用单位就仪器设备的规格、型号、数量、外观、质量等进行验收,建立仪器设备管理帐簿,并及时办理财务报销手续。如发现质量问题,应及时进行索赔或退换。贵重仪器设备由资产与设备管理处组织人员进行验收。进口仪器设备必须按外贸、商检部门有关规定在索赔期内办理验收手续,若发现质量问题应及时索赔或退换。 第十二条 仪器设备的维护与保养 1、应加强仪器设备维修与保养工作,对仪器设备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监测、保养工作。 2、维修、保养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1)、建立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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