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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大学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管理规定
兰州大学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做好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之间的协调配合,形成良好的联动协作机制,根据《兰州大学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纪委(监察处)、组织部、审计处、人事处、财务处、国资处和资产公司等单位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适当增加其他部门。 第三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审计处,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协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通报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 (二)研究制订经济责任审计的制度和文件; (三)研究审计发现问题的处理意见,重要问题按规定程序提交学校决定; (四)通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和审计结果运用情况; (五)研究、解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的困难与问题; (六)讨论决定与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草拟经济责任审计的制度和文件; (二)根据组织部、资产公司提出的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委托建议拟订计划草案并报主管校长批准; (三)总结推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经验; (四)督促落实联席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 (五)向成员单位征询议题,召集并承办联席会议。 第六条 纪委(监察处)的具体工作职责 (一)按照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把经济责任审计纳入从源头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总体工作安排,及时查处审计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 (二)根据干部监督工作的需要以及信访、举报情况,向联席会议提出对重点对象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建议,并将与财经工作有关的线索、举报以及检查结果等材料及时提供给审计处; (三)对审计处移交的因审计手段限制而难以查清的问题、疑点进行检查;对审计查出的严重违纪违规案件线索立案查处;对审计查明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以及严重阻碍、拒绝审计的有关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向联席会议通报查处情况; (四)充分利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归入党政领导干部和企业领导人员的廉政档案,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干部廉政谈话的重要内容。 第七条 组织部的具体工作职责 (一)每年年底前,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下年度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委托建议。必要时可临时提出增加经济责任审计计划,与联席会议办公室商议决定; (二)根据联席会议的决定,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处出具《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并通知被审计的党政领导干部; (三)将被审计的党政领导干部的有关情况通报、提供给审计处; (四)根据需要,参加经济责任审计进点见面会和审计结果通报会; (五)协调、解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对审计查明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以及严重阻碍、拒绝审计的有关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组织措施; (六)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并向联席会议通报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利用情况。将审计报告提出的问题和建议作为干部任职前谈话的重要内容,及时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第八条 资产公司的具体工作职责 (一)每年年底前,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下年度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委托建议。必要时可临时提出增加经济责任审计计划,与联席会议办公室商议决定; (二)根据联席会议的决定,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处出具《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并通知被审计的企业领导人员; (三)将被审计的企业领导人员的有关情况提供给审计处,提出审计的重点; (四)协调、解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对审计查明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以及严重阻碍、拒绝审计的有关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组织措施; (五)将审计结果作为选拔任用企业领导人员的重要依据之一,及时存入相关企业领导人员的组织人事档案。 第九条 财务处、国资处的具体工作职责 (一)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审计工作,按要求提供被审计单位的财务、资产等报表、账簿、凭证和电子数据; (二)及时、完整地提供国家审计机关、上级主管部门、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或检查结果以及校内专项检查结果。 (三)针对被审计单位存在的问题,加强管理,督促整改落实,改进相关工作。 第十条 审计处的具体工作职责 (一)根据联席会议的决定以及组织部、资产公司的委托,制订年度审计工作计划,依法独立实施审计; (二)在实施审计前,听取纪委(监察处)、组织部、人事处、财务处、国资处和资产公司等有关单位对被审计单位领导干部的意见; (三)对非法干预、阻挠审计工作的行为,经主管校长授权后依法进行处理,保证审计工作的正常进行; (四)在学校授权的职责范围内,对被审计党政领导干部、企业领导人员所在单位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问题提出制止、纠正、经济处罚等处理意见;对审计发现的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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