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83-北京语言文化大学校园秩序管理规定.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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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3-北京语言文化大学校园秩序管理规定

北京语言文化大学校园秩序管理规定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保障学校各项教育事业的顺利进行,保护公共财产和师生员工人身、财产的安全,预防和打击犯罪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3号)》、《高等学校保卫工作条例》及其他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 “校园”含教学区、家属区,所称“师生员工”指学校的教师(包括外籍教师)、学生(包括外国来华留学生)、教育教学辅助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 第三条 校内师生员工及校外来校人员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学校各部门应当加强对内部人员的管理,经常性地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师生员工的法制观念和安全防范意识,使每个人都能自觉遵守并维护学校各项有关规定,积极、及时、有效地预防、制止、打击校园内的任何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学校的保卫部门全面负责校园的安全保卫工作,履行法律、法规、校规赋予的各项职责。 第六条 作为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常设机构(办公室),保卫部门要依据打防并举、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综合治理的思路开展对学校安全保卫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工作。 第七条 学校的安全保卫工作采取因地制宜、自主管理、积极防范、保障安全、依法治校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使用、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安全保卫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细 则 第八条 进入校门的人员应当遵守《北京语言文化大学门卫验证、会客管理制度》;主动出示本人有效证件,接受门卫核验;校外来访人员应当持有效证件,履行登记手续。 骑自行车出入校门时应下车推行;机动车辆进入校园应当遵守《北京语言文化大学交通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在规定的校门和时间内出入,限速行驶、确保安全、禁止在教学区鸣喇叭。 第九条 携物资出校门的个人和单位应当遵守《北京语言文化大学携物资出校的管理办法》。携带公物出门,应向门卫交验保卫处统一印发的出门条;本校师生员工携私人贵重物品出校门,应当凭本人有效证件在门卫登记。 第十条 国内新闻记者进入学校采访,必须持有记者证和采访介绍信,经校长办公室批准后,方可进入学校进行采访。 外国新闻记者和港澳台新闻记者进入学校采访,应当持有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或港澳台办的介绍信和记者证,并在进校采访前与学校校长办公室联系,经许可后方可进入学校进行采访。 第十一条 在校园举行集会、游行、讲演等活动,组织者必须在七十二小时前向学校保卫处提出申请,说明活动的目的、人数、时间、地点和负责人姓名。保卫处应当至迟在申请举行活动的十二小时之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通知组织者,逾期未通知的,视为许可。 我校学生到校外举行集会、游行等活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的规定,于举行日期的5日前向公安机关申请,未经批准不得举行。外国留学生应当向北京市公安局外国人出入境管理处申请。 集会、游行、讲演等活动内容,必须符合我国的教育方针和法律、法规;不得违反宪法、法律,不得干扰教学、科研和正常的生活秩序,不得损害公私财产和其他公民的权利。 集会、游行、讲演等活动现场的秩序、防火等安全保卫工作,由主办单位或主办人具体负责,必要时保卫处给以协助。 第十二条 在校园组织讲座、报告等活动,组织者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前向学校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学术报告、讲座向教务处提出申请,其他报告、讲座向宣传部提出申请),申请中应当说明活动的内容,讲演人和负责人姓名。学校有关部门应当至迟在举行活动时间的十二小时前,将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通知组织者,逾期未通知的,视为许可。 讲座、报告等不得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不得反对四项基本原则,不得违背我国的教育方针,不得宣传封建迷信,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 第十三条 师生员工组织社会团体,应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成立校内非社会团体的组织,应当在成立前由组织者报请学校有关机构批准。中国学生的校内组织,须报学生处批准;外国学生的校内组织,须报留学生管理处批准;教工的校内组织须报工会或人事处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成立和开展活动。 校内各种组织及其刊物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贯彻我国的教育方针,遵守学校的制度,接受学校的管理,不得违背四项基本原则,不得进行超出其宗旨的活动。 第十四条 在校外国留学生的一切活动都应当遵守中国政府有关的法令和规定,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尊重中国人民的风俗习惯,维护和增进各国人民之间的友谊,维护文明校园环境,维护学校正常生活秩序和学习秩序。 第十五条 学校尊重在校外国人的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外国人在宗教方面同中国宗教界进行的友好往来和文化学术交流活动。 在校外国人可以在中国境内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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