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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1-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规范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规范 GDL-QW7.5.1-GZ-09 1. 目的 实施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现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提高国资监管和服务工作效率,确保业务工作质量。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除核准项目以外的所有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备案工作。 3. 职责 3.1 产权管理岗受理申请,并进行初审。 3.2 监事会主席(财务总监)岗审核。 3.3 产权管理处处长复核。 3.4 分管副主任复审。 3.5 主任终审。 4. 工作内容 4.1 受理 4.1.1 企业申请。 企业收到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应当逐级上报初审,经初审同意后,自评估报告基准日起8个月内提供以下资料向国资办申请备案(提供资料为复印件的,需加盖公章)。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初审意见表(见国资办办事指南); 与评估项目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属重大事项已核准、备案的提供相应核准和备案文件资料); 资产评估报告的公示情况材料和公示反馈的书面意见; 资产重组改制方案,发起人协议等有关材料; 资产评估基准日企业财务报表及前三年财务审计报告; 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以及《委托业务征询意见函》(见国资办办事指南) 资产评估各当事方的承诺函、协议书; 资产评估机构提交的资产评估报告(包括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和评估明细表及其电子文档);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反映企业基本情况的营业执照、验资报告、公司章程等资料(企业已在办理产权登记等事务中向国资办提交过的,则免予提供); 与资产评估目的相同的审计报告(国有股权转让评估项目备案提交,其他项目免提交); 企业版资产评估软件资料; 特殊情况可增减资料。 4.1.2 产权管理岗受理。产权管理岗对企业申办备案事项应提交的资料及电子信息进行初步审查。若申办资料不全,2个工作日内通知企业补齐。 4.1.3 产权管理岗检查上述资料齐全后,将申办资料在《文书领取通知单》上登记,并向申请单位发放此通知单。 4.2 审核 4.2.1 监事会主席(财务总监)岗根据有关法规要求,符合规范的,在《服务提供过程记录》(重大事项核准呈批表)相关栏中拟出核准审核意见;若发现申办资料内容需要补正,填写《补正资料通知书》并送产权管理处处长复核。(此环节3个工作日内完成)。 4.3 复核 4.3.1 产权管理处处长对申请资料和审核意见进行复核,符合规范的,在《服务提供过程记录》(重大事项核准呈批表)相关栏中提出审核意见,并送分管副主任复审。(此环节2个工作日内完成)。 4.3.2 复核若发现申办资料内容需要补正则填写或复核《补正资料通知书》,交产权管理岗,由其一次性书面告知企业,《补正资料通知书》应由企业领取人签收。在《服务提供过程记录》(重大事项核准呈批表)中填写通知发出和接收情况。企业应按4.1程序重办申办手续。(此环节2个工作日内完成) 4.3.3产权管理处处长经复核同意备案或不予备案的,在《服务提供过程记录》(重大事项备案呈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将上述资料送分管副主任复审。(此环节2个工作日内完成) 4.4 复审 分管副主任根据法规及上述资料与意见进行审核,并在《服务提供过程记录》(资产评估备案呈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将上述资料及《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交主任终审。(此环节3个工作日内完成) 4.5 终审 主任对上述资料进行终审,并在《服务提供过程记录》(资产评估备案呈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将上述资料及《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退回产权管理岗。(此环节3个工作日内完成) 4.6 交付 产权管理岗根据上述资料及意见在《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相关栏目加盖备案专用章,并通知申请单位持《文书领取通知单》前来领取《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4.7 质量监督 下一环节监督上一环节的工作质量,上一环节不符合规范要求时,即时填写《工作流程偏差整改通知单》或《不合格服务评审处置表》,交上一环节纠正后,经过下一环节验证确认已符合规范要求时,再继续进行下一步工作。 4.8 归档 产权管理岗负责将留存资料收集整理,定期归档。定期报告相关情况。 5. 质量要求 5.1时限: 材料齐全的,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材料不齐全的,待占有单位或评估机构补充完善有关材料后予以办理。 评估项目备案后,需对评估结果进行调整的,企业应自调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区国资办重新办理备案手续,原备案表由区国资办收回。 5.2 准确:资料与文件齐全、真实,符合法规要求。 5.3 态度:和蔼、耐心,不发生任何争执。 5.4 公开:受理和办事过程中应以口头或书面方式,清楚而全面地告知企业应知的事项。 6. 相关文件 6.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主席令第5号) 6.2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91号令) 6.3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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