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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教职工公寓管理办法(修订)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教职工公寓管理办法(修订) (2011年4月8日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七届十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使用医学院教职工公寓用房,盘活教职工公寓的有限资源,提高教职工公寓周转率,缓解在职教职工过渡性居住困难,根据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修订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机制 第二条 医学院房屋资源调配委员会负责教职工公寓相关管理制度修订并提交医学院教职代会的审定、复议及监管等事项;学院人事处负责核实申请租住教职工的基本信息;学院资产管理处负责房源拓展、委托专业机构实施教职工公寓房租评估、代表学院受理教职工公寓租住的申请、汇总后提交医学院房屋资源调配委员会审核并实施公示等工作;我院教职工公寓日常管理(含租住协议签约、租金收取及退房办理等工作)委托后勤实业发展中心物业公司具体实施。 第三章 租住条件 第三条 申请租住教职工公寓的教职工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年龄45周岁及以下,已婚; (二)本院在职在岗教职工; (三)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住房。 第四章 租住与退租 第四条 租住程序: (一)申请租住教职工公寓的教职工,由本人登录资产管理处网站,下载并如实填写《教职工公寓租住申请表》(附身份证、工作证、结婚证明等材料),经所在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章,递交资产管理处; (二)医学院房屋资源调配委员会实施审批; (三)资产管理处实施公示; (四)后勤实业发展中心物业公司根据资产管理处开具的入住通知单与教职工签订《教职工公寓租住协议》,办理租住手续。 第五条 若房源紧张时,按照申请批准先后顺序安排租住。 第六条 退租程序: (一)后勤实业发展中心物业公司根据租住协议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 (二)租约到期,租住教职工与物业公司办理退租手续。 第五章 租期和租金 第七条 租住期限 (一)原则上教职工公寓租住期限为三年,特殊情况可延长至五年。由租住教职工提前提出延长租期的书面申请,院房屋资源调配委员会实施审批。 (二)租住协议为一年一签。 (三)租住期限以累计方式计算。 第八条 租金 (一)医学院委托专业房屋评估公司对教职工公寓市场租金进行评估。资产管理处从2011年起,每隔两年公布教职工公寓市场租金,并于当年7月1日起执行。 (二)教职工公寓租金,以医学院公布的市场租金为基础,规定期限内实行优惠。第一年按市场租金评估价的30%计收,第二年按市场租金评估价的40%计收,第三年按市场租金评估价的50%计收。第四年按市场租金评估价的80%计收,第五年按市场租金评估价的90%计收。 (三)租期已满且未退出的,其第六年及以后的租金按市场评估价的100%计收。 第六章 日常管理 第九条 凡租住教职工公寓的教职工应与后勤实业发展中心物业公司签订教职工公寓租住协议,明确权利义务,严格履行租住协议。 第十条 医学院委托后勤实业发展中心物业公司对教职工公寓进行物业管理。 第十一条 教职工公寓租住人员必须遵守教职工公寓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保持公寓整洁、讲究卫生、文明和谐。不得在公寓中从事违背社会公德、危害社会公共利益、损害他人合法利益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第十二条 租住教职工按月如期交纳租金,并及时付清租住期内所发生的水、电、燃气、电话、有线电视、上网、保安保洁费等相关费用。 第十三条 教职工在租住期内应爱护公共财产和室内设施,因使用不当或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坏应照价赔偿。发现房屋及附属设施损坏,应及时向物业公司报修。 第十四条 严禁违章用电、用火等。严禁违章搭建、擅自改变房屋室内结构及拆卸室内设施。 第十五条 教职工在租住期间严禁擅自改变房屋用途;严禁擅自调换、转租、变相转租和转借等行为。 第七章 退租规定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及时退租: (一)退休、辞职、离职者; (二)因私出国半年及以上者; (三)租住教职工公寓期间已取得自购住房半年以上者; (四)违反租住规定或不按时缴纳租金者; (五)未如实申报或隐瞒家庭住房情况者; (六)学院认定应退租的其他情况。 第十七条 租住人有违章违约情况,经医学院房屋资源调配委员会审核批准终止《教职工公寓租住协议》的,作退租处理。情节严重的,还应缴纳违约金。违约金计收标准为租金的2~5倍。 第八章 监督机制 第十八条 为体现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医学院设立教职工公寓租住管理监督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对医学院房屋资源调配委员会租住审批、教职工公寓租住管理及物业日常管理等行为起到监督与规范的作用;并接受教职工对房屋资源调配委员会处理意见不服的投诉、处理和仲裁。 第九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经2011年4月医学院七届十次教职代会通过之日起执行,原《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院本部教职工公寓管理办法》(沪交医资[2006]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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