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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上海对外贸易学院新进人员录用管理办法
上海对外贸易学院新进人员录用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 根据《上海对外贸易学院新进人员录用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适用对象 第一条 《上海对外贸易学院新进人员录用管理办法》及本《实施细则》所称新进人员是指a.在该办法及本《实施细则》施行后录用或拟录用的人员;或b.在该办法第六章及本《实施细则》第六章中特指自2002年7月1日学校实行不同工资系列后的进校人员。 第二条 《上海对外贸易学院新进人员录用管理办法》适用下列岗位人员之一: (1)教师和研究岗位; (2)管理和其他同类岗位; (3)教辅和其他同类岗位(非教学研究系列的专业技术岗位,下同); (4)国家指令性分配人员; (5)其他学校需要的人员。 资格标准 第一条 基本条件 录用对象须同时满足下列基本条件: 1、具备任职所必须的政治素质。 2、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 3、身体健康。 第二条 专业技术及岗位要求 录用对象根据所录用岗位应分别满足下列专业技术及岗位要求: 1、专任教师和研究岗位 (1)具备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学位或具有高级职称,符合各录用专业教学和科研专业技术方向要求; 或 (2)具备本科(学士)以上学历学位,在本专业相关的知名工商企业中层或高层有二年以上任职经历,符合学校新建、紧缺专业教学和科研专业技术方向,且为该录用专业所急需。 或 (3)不具备上述(1)、(2)项资格条件,但因学校特殊学科建设所急需录用的,须报校长办公会批准。 2、管理、教辅岗位 (1)在编文员或初级专业技术人员以上的岗位必须具备本科(学士)以上学历或具有高级职称。 (2)代理文员岗位须具备大专以上学历。 3、政治辅导员岗位 (1)一般应具备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学位; (2)一般应为中共党员。 4、国家指令性分配人员 (1)转业军人,符合国家规定的转业要求并纳入转业安置计划; (2)退伍军人,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伍要求并纳入退伍安置计划; (3)残疾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残疾标准并纳入残疾人员安置计划; (4)其他符合国家规定安置计划的有关人员。 第三章 录用计划 第一条 录用计划制定 每年10月31日以前,由用人部门根据工作任务、人员结构、自然减员(教学部门还应结合学科建设、招生计划以及适当储备)等因素拟定次年度分部门人员录用计划。录用计划应在学校规划确定的编制控制数内,根据学科、专业和课程建设科学研究需要制订。 录用计划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1、用人部门名称及依据学校规划编制数所测算的部门缺编数和拟增总人数; 2、拟录用职位名称、专业、人数及所需要的资格条件; 3、建议录用来源,包括部门推荐或公开招聘等。如部门推荐的,应同时注明推荐的对象范围及采取的推荐程序;如建议公开招聘的,应同时列明招聘的对象范围。 录用计划审批 每年11月30日以前,由校人事部门汇总各部门上报的人才录用计划,根据校发展规划的要求进行审核后,拟定学校次年度的人员录用计划,经分管人事的副校长审定以后,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校长办公会议批准的年度人员录用计划以书面形式下达各用人部门执行。 录用计划调整 学校人员录用必须严格按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并下达的计划执行。 在录用计划执行过程中,凡需要对录用计划进行调整,须报分管人事的副校长批准,并报校长办公会议备案。 第四条 专门部门录用计划 学校下属实行企业化管理机制和市场化运作模式部门的编制、岗位设置方案由部门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以后执行。 第四章 信息发布 第一条 发布方式 由学校人事部门通过网络、人才招聘会、媒体广告、定向征询及其他有效的信息传播渠道统一向外发布学校人员招聘信息。 发布内容 学校人事部门发布的人员招聘信息的内容应包括: 1、学校年度人员招聘计划所确定的拟聘人员的数量、性别、职务职称、学历、年龄要求; 2、《上海对外贸易学院新进人员录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 3、应聘人员应提供的学术及工作简历,以及按简历所列科目必须提供的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4、应聘人员与学校人事部门的联络方式及招聘工作截止日期; 5、学校认为需要发布的其他信息。 校人事部门应向应聘人员提供查阅招聘信息和下载有关表格和提交材料的服务。 信息汇总 招聘信息由校人事部门汇总,并及时下达各用人部门。 第五章 资格审查和考核 第一条 材料初审 由校人事部门根据应聘人员按本《实施细则》第四章第二条第3项的规定提供的材料进行资格初审,初审的要求为: 1、应聘人员是否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章规定的资格标准; 2、应聘人员是否符合上海市有关人员录用的政策规定要求; 3、应聘人员是否符合学校年度招聘计划的要求。 初审结束后,校人事部门将拟聘人员名单及相关材料分别下达给各用人部门。 第二条 业务评议 1、教师和研究岗位: 由用人部门根据校人事部门下达的相关应聘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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