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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存续期间附随的隐私保护义务
劳动合同存续期间附随的隐私保护义务 【摘 要】劳动者隐私权是一种特殊类型的隐私权,也是构成劳动者的基本人权的组成部份;用人单位知情权则是用人单位享有的对劳动者相关情况的合理知情权。该文就从劳动合同的附随义务的视角进行分析,并以香港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和澳门个人资料保护办公室的实证数据为基础进行比较分析,发现在劳动合同存续阶段三地都同样面临大量的纠纷。该文还就如何看待内地与港澳地区在劳动者隐私保护方面的共同性、内地如何借鉴港澳地区制度以提高劳动者隐私保护的水平等在现有文献中并未获得充分研究的问题进行论述,在此基础上对内地劳动者隐私保护提出适当的司法建议。 【关键词】劳动者隐私;用人单位知情权;附随义务 劳动者隐私权与用人单位知情权的冲突以时间来划分,主要表现为劳动合同成立前、劳动合同履行中、劳动合同终止后之冲突。在劳动合同存续阶段的隐私保护纠纷,内地与港澳地区都同样面临大量的隐私纠纷。用人单位主要因下列原因而导致侵犯劳动者隐私权的纠纷:对劳动者行为的直接控制、工作场所的监视监听、电话监听、工作场所的搜查、工作场所的检验、劳动者网络监控、个人信息的搜集和处理等。如何看待内地与港澳地区在劳动者隐私保护方面的共同性?内地如何借鉴港澳地区制度以提高劳动者隐私保护的水平?这是本章所关注的焦点,下文通过分析内地与港澳地区的共同性,解释内地与港澳地区同样面临大量的隐私保护纠纷的原因,并选取典型情形探讨分析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的附随隐私保护义务。 一、内地与港澳地区的共同性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个人信息掌握欲望程度不断增强,双方地位出现偏差。在劳动合同的存续阶段,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地位实际上已经开始出现不对等关系。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港澳与内地同样面临大量的隐私纠纷,其是具有相同的原因,比如第一,劳动者权利意识的提高;第二,市场竞争压力。随着全球化市场的竞争压力剧增,迫使用人单位必须更强化控制方面的管理功能,以提高企业的运作效率,用人单位面对激烈竞争为求生存,只好对劳动者采取高压式的手段进行管理;第三,信息科技的进步,监控手段不断更新;第四,侵害劳动者隐私权的责任较轻。 二、工作场所监视的附随隐私保护义务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监督管理下,在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场所工作,当然存在保护劳动者隐私权的要求。 香港个人资料隐私专员公署摘录了一个关于工作场所监视的真实案例:2012年一间物业管理公司以隐蔽式摄录机收集雇员的个人资料,被负责管理私人屋苑的雇员投诉到公署。投诉人不满该公司在没有知会他们的情况下,透过隐蔽摄录机收集他们的个人资料,因而觉得私隐被侵犯,遂向私隐专员投诉。私隐专员在调查后,认为该公司安装隐蔽摄录机的真正目的是监察雇员当值时的情况,而不是为了保障安全的原因,该公司的做法已构成非法收集劳动者的个人资料。[i] 通过上面案例,引发了下述问题的思考:公司监视员工的行为是否违法?监视劳动者需要注意哪些事项呢? 第一,我们应当区分采用技术手段的监视与其他类型的监视。对于采用技术手段的监视,法律上应施加更多限制,使劳动者有权参与决策的过程。 第二,监视时间与空间的限制。对于监视手段,用人单位监视劳动者的时间仅限于工作时间,监视空间仅限于工作场所中的必要地点。 第三,用人单位的监视行为应当得到劳动者的同意,进行监视时应让劳动者知晓。 第四,用人单位的监视行为应具备正当的理由。这一理由包括为了用人单位自身的经济利益和为了公共利益。 第五,监视劳动者应适度。适度原则主要指最低限度地介入。 第六,适度的保管义务。除了基于公共利益的原因而透露之外,用人单位不得将劳动者的数据对外公开或泄露。 三、网络监控的附随隐私保护义务 网络监控,主要是通过IP地址检查劳动者浏览过的网站、发送电子邮件的去处和劳动者的聊天纪录。 香港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摘录了“雇员投诉雇主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登入其计算机收集cookies数据”的典型案例[ii]。雇主在雇员不在场的情况下,使用当初以“紧急之用”为由而取得的计算机密码,登入该雇员的计算机查阅雇员浏览网站的数据,即cookies数据,而且雇主并无采取所有切实可行的步骤,令雇员知悉有关通告的存在。私隐专员经过调查认为,雇主违反了《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的有关规定。 通过上面的典型案例,可以得出以下结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必须明确网络监控的基本规则,劳动者的隐私需要接受一定的限制。 第一,用人单位事前告知义务。香港在用人单位告知义务这一层面上,香港《保障个人资料隐私指引:雇主监察雇员工作活动须知》规定了一套有系统的程序,规范制定监察政策及数据管理的程序,即清晰政策、政策传达、妥善存用。[iii] 第二,监控的目的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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