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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有建筑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几点思考
关于国有建筑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几点思考 摘要:国有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国家现代化、保障人民共同利益的重要力量。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方面是建立起完善的现代化企业制度,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本文重点分析了我国国有企业治理的特殊性,指出了目前我国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中存在的几个问题,重点探讨了国有建筑企业中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措施。 关键词:国有建筑企业;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国有企业法人 中图分类号:F426.92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012-0-01 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指的是公司根据《公司法》建立起来的权力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以及这几个机构之间互相制衡、协调运转的企业内部管理体制,主要规范的是公司的所有者、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之间的权责分配及相互关系,是通过公司的组织结构设计对企业内部进行权力分配和制衡、追求企业利益最大化的制度安排。 一、我国国有企业治理的特殊性 1.新三会和老三会并存 在计划经济时期,我国的国有企业均设立党委会、?工代表大会和工会,俗称“老三会”,这是我国传统企业制度的精髓。自从对国有企业实现股份制改革,尤其是1993年《公司法》实施以来,国有企业基本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建立了现代法人治理结构,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也就是俗称的“新三会”,形成了现代公司制企业治理的主体框架。我国国有企业的产权结构从单一化变成为国有控股、国有参股和国有独资并存的局面,国有企业中的治理结构也逐渐的演变为老三会跟新三会并存,这是目前我国国有企业治理的一大特点。 2.党组织对公司的治理影响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是我国国有企业的光荣传统,是国有企业的“根”和“魂”,是我国国有企业的独特优势。因此,我国国有企业治理的另一大特点是党组织对公司治理的普遍影响。1997年1月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的通知》,明确强调要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发挥国有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适应全面从严治党的新形势,中央制定了《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若干意见》,明确要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明确国有企业党组织在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发挥国有企业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保证党组织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 二、当前我国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现存问题 1.政企分离不彻底 尽量我国目前大部分的国有企业都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改进了原有的组织结构,同时在企业发展过程中成立了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在发展形式上做到了三权分立,但是在实际的国有企业经营过程中,国有企业的股本结构还是比较单一,公司治理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政府部门的干涉,导致国有企业出现政企分离不彻底、缺乏独立性的问题。在国有企业当中,董事会的成员一般都是政府部门主管部门来任命,外来人员比较少,导致企业内部控制问题比较严重,董事长并不是公司的实际出资人,而是国有出资人的代理人,企业中的独立董事和外部董事制度没有真正建立。国有企业的监事会成员大多数由国资监管部门委派,对企业缺乏真正了解,导致企业中的监督管理部门很难真正发挥出监督职能。 2.外部治理机制不健全 在国有企业发展过程中选择合格、专业的职业经理人不仅是国企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和日常生产经营的重要环节。目前我国的人才市场中职业经理人质量鱼龙混杂,特别是目前国有企业的经理人还没有实现市场化,大部分的国有企业都是通过行政任命的方式来选定经理人,董事会并没有真正按照《公司法》规定行使选人用人的权力,同时国有企业的外部治理机制发育不够成熟。 3.国资委作为市场主体和监管主体的角色冲突 我国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明确规定由国资委代表各级政府履行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享有重大决策参与权、资产收益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力。这样国资委就要以市场主体的角色选择企业的管理者并进行考核,对企业战略、兼并重组等重大事项进行审批,等等。同时,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资委有权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承担对国有企业的监管职责,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这就导致国资委既是市场主体、又是监管主体的角色冲突。 三、国有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对策 1.完善相关法律 完善国有企业中的法人治理结构,首先需要立法部门明确出国资委等政府主管部门参与国有企业日常经营活动的权限和范围,防止在国企发展过程中出现滥用职权和越权管理等行为,导致国有企业的管理混乱。同时要提供立法保障来优化国有企业的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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